2017年,《創新過程的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編制項目正式立項(計劃編號20173974-T-463),成為首個與ISO國際標準同步制定的管理類國家標準。此外,由我國提出的ISO 56005《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國際標準草案也已經投票通過,即將正式發布。上述兩個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參考了歐盟制定的CEN/TS 16555-4《創新管理第4部分:知識產權管理》標準。本文將對CEN/TS 16555-4《創新管理 第4部分: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進行簡要介紹。
一、構建知識產權組合
為適應特定的產品領域、協作活動以及每個領域所需的保護,組織應為每項創新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組合進行定制化構建。 01
在全球層面構建知識產權組合組織應決定如何在全球層面處理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管理的結構——適當的結構有助于實現預定的目標(含成本管理、專利質量、遵守交付周期、財務和財務優化等)。可以選擇的結構類型包括:管理一個或多個集中結構(控股公司、資產運營公司、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等)或分支機構內的分散結構;內部管理和部分外包管理等。 02
在組織層面構建知識產權組合組織應定義與每項創新或新技術相關的流程,以便評估:投資創造自有知識產權或獲得第三方權利許可的有效性;授予許可或轉讓知識產權的機會,或任何其他增值方法;簽訂交叉許可協議時的方法。二、分析潛在知識產權
組織應從創新質量、法律、財務等角度,對潛在的知識產權進行分析。 01
分析潛在知識產權的創新質量組織應考慮創新所產生的產品和服務的類型,創新在技術、經濟、商業和戰略優勢方面的優勢和劣勢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機會(許可、對規范和標準的貢獻/認可等)和威脅(開發自由、市場成熟度等),以確定潛在知識產權的創新質量。 02
分析潛在知識產權的法律策略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組織應進一步根據創新類別(如根據產品線分組的創新)創建一個矩陣,根據潛在知識產權的性質、保護期限、地理范圍等,提出適當的法律保護建議,以獲得最佳的創新價值提升。 03
分析潛在知識產權的財務影響組織應根據潛在知識產權對組織業務規劃的影響,例如成本性質、估算方法,創新的開發、制造、營銷和生命周期的后續變化和必要的適應,市場份額、利潤、風險、機會、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投資收益分析等因素,確定潛在知識產權對組織的財務影響,進而根據知識產權的生命周期階段(申請、延期、放棄等)的投資,綜合參考技術、產品和市場生命周期階段,建立定期審查的時間規劃。三、利用知識產權組合
組織應該決定如何利用已形成的知識產權,并選擇合適的業務模式。 01
直接利用知識產權組合
直接利用指通過對受保護的創新的產品和服務實施的傳播(實施專利技術的產品營銷、作品出版、品牌營銷)利用獲得直接的利益(專利、版權、商標等)。
直接利用既可能服務于“防御性目標”,例如組織通過盡早保護其創新以避免第三方在組織之前對相同或者近似的創新成果實施保護,從而最終阻礙組織實施創新的自由;也可能服務于“攻擊性目標”,例如組織通過獨占知識產權來禁止第三方使用類似的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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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利用知識產權組合間接利用包括通過第三方的潛在利用獲益,例如在明確界定的產品和市場上授予使用知識產權的許可;或通過將知識產權許可進一步讓與第三方,以換取收益(攻擊性目標)或換取屬于第三方并影響組織的知識產權許可(防御性目標),后一種情況通常被稱為“交叉許可”。 03
獲得第三方知識產權組織如果決定執行特定的知識產權戰略,如加強或放棄技術領域、產品(細分市場),增強或放棄研發或特定領域的設計能力,執行特定的品牌戰略,執行特定的現金流戰略等,可考慮通過改變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狀態以增加或減少相應的知識產權資產范圍。此時,組織可能采取的行動包括:(1)增加知識產權范圍組織可考慮完全獲得知識產權或來自第三方的許可知識產權權利(購買許可)。此時,組織應該確保現有技術的開發自由,并在內部資源效率低下的領域、產品(市場領域)達到臨界質量,以確保內部創新的成功。根據戰略的關鍵程度,組織可能需要具有排他性的知識產權許可,以有效保護所涉及的領域或產品(市場)。這種情況下,組織需要開展與收購有形資產同等水平的初步盡職調查。(2)減少知識產權范圍組織若欲將現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其他實體,如分拆的初創企業、合資企業、外部第三方(許可),或與金融合作伙伴一起將現有資產貨幣化(將如知識產權作為貸款抵押品,將知識產權轉化為股權債券等)。此時,組織應考慮兩種策略:一是在戰略轉變和投資組合優化的背景下,剝離或重新分配那些不能支持可行的戰略或不再享有競爭優勢的無形資產;二是組織明確增長目標的背景下,利用知識產權作為談判工具,為衍生產品或合資組織提供潛力資產,或進行前期投資,以提高市場接受度和利益相關方對技術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