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知民終765號
7.4.1 風險管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b) 定期監控產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狀況,分析可能發生的糾紛及其對企業的損害程度,提出防范預案;
背景信息
乙公司于2018年曾因制造、銷售侵害甲公司專利權的商品被法院判決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時隔不到一年,乙公司因為相同的制造、銷售行為再次被甲公司訴至原審法院并被認定構成侵權。原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
裁定書(節選)要點:
原審法院認為:
(二)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乙公司存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行為,理由如下:乙公司在原審法院的生效判決被認定存在制造、銷售行為,且其在該案中使用“伽信JIAXIN”標識,在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部件鑰匙和主板上也使用上述標識,乙公司對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宣傳冊上也宣傳其存在制造能力,且在宣傳冊上存在“伽信”以及“JIAXIN”商業標識,這些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乙公司存在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甲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又未能舉證證明乙公司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也無許可費用可供參考,甲公司主張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乙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且在被法院判定構成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后仍然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在侵權情節上屬于源頭侵權、重復侵權和惡意侵權,主觀惡意明顯。為體現加強對權利人保護的司法態度,加大對惡意侵權人的懲戒力度,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積極探索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懲罰性賠償機制的適用,以推動司法領域訴訟誠信體系建設。基于甲公司對于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并主張,原審法院以在先生效判決酌定賠償數額20萬元為計算基數,以該基數的兩倍確定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0萬元,超出上述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雖然乙公司的股東認繳出資尚未實繳,但這并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股東認繳資本的期限利益應當予以保護,未損害到甲公司的利益,故其僅以股東認繳出資而未實繳為由主張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答辯主張及本案事實,本案在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為:……(四)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乙公司于2018年曾因制造、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商品被原審法院判決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時隔不到一年,其因為相同的制造、銷售行為再次被甲公司訴至原審法院并被認定構成侵權。因此,乙公司在本案中的行為屬于重復侵權和持續侵權,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該侵權情節應當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的過程中予以考量,原審法院據此確定40萬元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