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知民終567號
7.4.1 風險管理
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b) 定期監控產品可能涉及他人知識產權的狀況,分析可能發生的糾紛及其對企業的損害程度,提出防范預案;
背景信息
利惠公司申請了第2023725號、第14212864號、第75383號商標并將它們標注在旗下品牌“levi’s”牛仔褲的后褲兜上,標注方式為對上述三個商標進行了一定設計使它們對牛仔褲起到了一定的裝飾作用。
A公司生產的牛仔褲后褲兜使用了上述利惠公司的設計,并在后褲兜處標注了自家擁有的商標。A公司的牛仔褲僅在位于某百貨公司內的A公司服飾專賣店進行了銷售。
裁定書(節選)要點: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某百貨公司、A公司、A公司服飾專賣店是否侵害了利惠公司的涉案商標權……
(一)某百貨公司、A公司、A公司服飾專賣店是否侵害了利惠公司的涉案商標權。……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被訴侵權商品或服務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并判斷被訴侵權標識與該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
1.關于商標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判斷被訴侵權標識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應以相關公眾是否通過相應標識的使用方式而區分商品來源為判斷標準,而這往往與訴請保護標識的知名度、商品特點及商標標注慣例等因素相關。訴請保護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領域,與其相近似的標識對相關公眾會產生更大影響。若該相近似標識被突出使用,往往更容易起到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案中,從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來看,首先,……三枚涉案商標的設計均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識別性,且獲得注冊本身就能夠說明涉案商標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因此,在被上訴人不能證明涉案標識已經成為牛仔褲等商品通用裝飾性圖案的情況下,不應認定該商標缺乏顯著性和識別性。其次,利惠公司將涉案商標主要用于其“levi’s”品牌牛仔褲的后褲袋上,在對外宣傳時,也與其“levi’s”牛仔褲系列產品共同宣傳,并通常采取組圖或突出的形式宣傳涉案三枚商標,這種使用和宣傳方式使得涉案商標在消費者群體中獲得很高的聲譽和認同度,其顯著性和識別性得到強化,將涉案商標用于“Levi’s”品牌牛仔褲后袋上的方式已成為“Levi’s”牛仔褲的標志性元素之一,涉案商標與利惠公司的“Levi’s”牛仔褲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建立了穩定聯系。再次,基于牛仔褲商品的特點,商標的標注方式和位置有限,將商標標注在后褲袋上系行業慣例,被訴侵權產品上自己的紅色小標亦標注在后褲袋上即可說明這點。綜上,被上訴人將被訴侵權標識突出使用在牛仔褲后兜上,容易被相關公眾關注到,同時基于訴請保護商標的知名度和牛仔褲商品的商標標注慣例,該突出標識更容易讓相關公眾聯想到商品來源,客觀上起到了識別來源作用,系商標意義的使用。
2.關于商品是否相同。本案被控侵權商品是牛仔褲,涉案第2023725號、第14212864號、第75383號商標核準注冊類別均包括牛仔褲,因此屬于相同商品。
3.關于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經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第2023725號商標在弧線設計、走向、交叉、菱形框及框內橫割線等方面基本相同,兩者在視覺方面基本無差別,構成相同商標。被訴侵權標識與第14212864號商標二者整體形狀、構成要素、各要素的具體位置、雙弧線的設計及形狀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近似商標。被訴侵權標識與第75383號商標商標二者整體形狀、構成要素、各要素的具體位置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近似商標。
4.關于混淆可能性。被上訴人主張被訴侵權標識屬于裝飾圖案使用,且同時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并且是以專賣店的形式銷售,不會對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本院認為,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受到他人攀附;注冊商標的識別性和知名度越強,相關公眾越容易認為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商標注冊。
本案中,首先,被訴侵權標識在實現裝飾功能的同時,并不能否認其可以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進行使用。其次,后褲兜上的被訴侵權標識處于顯眼位置,在涉案商標經過利惠公司的宣傳使用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承載利惠公司產品的商譽和美譽度、與利惠公司建立了穩定聯系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在牛仔褲后褲袋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在隔離狀態下,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牛仔褲與利惠公司或其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存在某種特定聯系,造成一定的混淆。且潛在消費者也應當列入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公眾”范圍內,即使購買者本身沒有產生混淆。但購買者在實際使用被訴侵權牛仔褲時,牛仔褲后兜容易被注意到,可能會導致其他潛在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再次,即使被訴侵權商品系通過專賣店銷售,但基于涉案商標的高知名度和顯著性,被上訴人銷售帶有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的牛仔褲的行為,仍然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上訴人與利惠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關系,且被上訴人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牛仔褲上第1293265號商標、第3246268號商標的知名度。同時,涉案第2023725號商標在中國注冊時間較長,并被長期、大量使用和積極維權,已經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任由與該商標相近似的雙弧線圖形廣泛使用于后兜裝飾,將導致涉案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受到侵蝕,最終淪為在牛仔褲、休閑褲上普遍使用的裝飾圖案,進而喪失其作為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和市場價值。基于對注冊商標市場價值的保護,對此類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綜上,A公司服飾專賣店銷售侵害利惠公司第2023725號、第14212864號、第7538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商標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