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關事務標準化實踐中,規范化與標準化是常見的兩個概念,比較容易混淆。從概念看,它們的內涵是相似的。規范化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領域,對重復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發布和實施規范、規程、制度等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的狀態。標準化則指為了在既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促進共同效益,對現實問題或潛在問題確立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條款以及編制、發布、應用文件的活動。但是,標準化不能等同于規范化,二者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影響。規范化,通常是以某個組織目標為對象,制定包括政策法規、管理辦法、規章制度等一系列宏觀性文件,體現為一種結果;標準化則是以某個事物或程序為對象,是利益相關方共同意志的體現,是一個包括制定、發布及實施標準的活動過程。規范化是基礎,沒有規范化就不會實現標準化,標準的有效貫徹需要通過規范化工作落實,標準化是規范化的細化和優化,只有標準化建設達到一定水平才能提升規范化效率。“萬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平衡,秩序就是把平等和不平等的事物安排在各自適當的位置上。”獲得最佳秩序只是標準化的目的之一,標準化的目的還包括最高效率、最低成本、最佳質量、最高安全等。標準化是作出定性、定量或程序方面的要求,具體到有針對性的標準化對象,通過整體上的觀察和分析,將混亂的事物組合化、有序化。可以說,越是復雜的系統,對標準化的需求就越大。復雜有難度的事物,以標準化的方法降熵簡化,可以提供難題的破解之策。標準化的特殊之處還在于,它在規范化的基礎上的歸納總結提升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一些規章制度完善的部門或單位,可以以制度文件為基礎,對技術指標、參數、解決方法等內容進行總結,再結合實際發展狀況提升為地方標準或國家標準。作為一種可復制的經驗推廣后,反過來用目標實現的效果檢驗評價改進標準,這就是標準化的活動過程。“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本質上是一種政府內部行政管理、保障管理,是對機關履行職能和高效運轉的保障行為的規范和約束。”機關事務工作涉及對財務、資產、環境以及各種服務項目在內的多項事務工作的管理,工作內容和對象較為復雜。為確保各項職能活動正常有序開展,實現目標、手段和實施過程的精準成為必然,這源于實現自身治理的內生動力,也是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緊迫需求。在機關事務標準化的實踐中,適合做規范化的業務,并不一定適合標準化,已進行的標準化實踐,可以作為規范化的補充和完善,甚至獨立于規范化。涉及事項調整的工作內容,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達到統一管理和加強監管的目的,適合做成規范化的制度文件,例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通過規章制度,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以達到共同約束的目的,實現公共資源的規范化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提升服務保障水平。與此類似的其他工作內容,例如財務管理、人員培訓等,也適合做成規范化的工作制度。但是,規范化的制度文件通常是自上而下,宜粗不宜細,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指導性和原則性更強。這種情況下,可以配合文件制定相應的標準,對文件內容進行操作上的細化,并且用標準的活動過程去檢驗其科學性、高效性。例如《湖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報送規范》,適用于省級及以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填報辦公用房管理信息,包括規范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的報送內容、報送渠道、報送流程等內容,便于辦公用房管理部門收集、管理、維護、上報等工作,能夠快速、有效地收集全省的辦公用房信息,為科學管理辦公用房提供扎實的數據基礎。這也說明有了規范化基礎的領域,并不影響它的標準化實踐,在某種程度上,規范化是標準化得以展開的良好前提,標準化創新助力提高規范化水平。當今社會,標準是一種公共契約,是共識和互信的成果,也是一種有效可靠的知識體。不論是一定水平的規范化,還是作為規范化延伸的標準化,都是對日常生產生活的有效補充,是追求統一合理性的科學認知,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供稿:李倩 劉玉玲,湖北省標準化與質量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