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10年來,作為一種顛覆性的商業模式,共享經濟因其提高了閑置資源的利用率而在國內外迅速發展。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一直保持快速增長態勢。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顯示,2019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額達到32828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動力之一。生產制造、交通出行、知識技能等領域在短短數年內涌現出一批代表性的平臺型企業。據最新發布的《2020獨角獸企業年度觀察報告》顯示,截至今年七月我國有獨角獸企業285家,美國有233家,我國高出美國52家。在我國285家獨角獸企業中,共享經濟屬性的獨角獸企業占比82.11%。毫無疑問,共享經濟已稱為獨角獸企業的共有標簽之一。
從共享經濟在我國的發展態勢看,其在推動經濟轉型與功能轉化方面成效顯著。作為一種新興的經濟業態,對共享經濟的內涵、外延以及商業模式進行梳理研究,有助于我們更加合理的運用這一新業態,使其為我國經濟發展發揮更大的支撐作用。
二、共享經濟的定義
Botsman和Rogers于2010年著書《我的就是你的》(《What's mine is yours》),應該是共享經濟領域內最早的出版物。作者將共享經濟定義為“一種由分散的網絡和市場組成的經濟系統,通過滿足需求和資產,繞過傳統的中間商,來釋放未充分利用的資產的價值。”這種共享經濟的新特點,是參與者不僅可以幫助朋友,也可以幫助陌生人,而且這不僅是免費的,可能是需要付錢的(Sundararajan, 2016)。對共享經濟概念的理解,也圍繞這位研究者所述的免費和付錢兩種情況,研究者們也產生了些許分歧。通過梳理,這些觀點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嚴格即俠義的共享經濟概念、寬泛即廣義的共享經濟概念。代表觀點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俠義的共享經濟,強調資源的閑置性,指個人通過共享平臺共享閑置物品或資源而獲取收益的經濟活動;而廣義的共享經濟,指基于互聯網技術,個人或組織間資源互享的商業模式。
從經濟活動的四個要素來看,在主體方面,俠義概念的主體是個人,但隨著共享經濟商業模式的拓展,共享經濟不再是C2C的“專利”,也可以是“B2B”的實踐,或是二者之間的混合;在客體方面,一般認為是閑置的資源,而一些由企業提供的特殊資源被納入到廣義共享經濟概念的客體中,如共享單車、共享充電寶;途徑方面,平臺是實現資源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交互的通道;目標方面,共享經濟的本質在于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三、共享經濟中的三類主體
1978年Felson和Spaeth首次提出與共享經濟相關的概念——協同消費(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該概念描述了一種新穎的消費模式:通過第三方平臺,個人間進行物品的交換、交易等,其本質就是協作和分享。隨著Airbnb、Uber等公司的出現,共享經濟引起了學術界的關注。與傳統經濟中的買賣雙方所不同的是,共享經濟涉及三類主體:買方、平臺、賣方,在共享經濟領域內更常被稱作消費者、平臺和資源提供者。
四、共享經濟的商業模式
創造客戶價值的業務框架稱為商業模式。作為一個公司級別的概念模型,它定義了公司如何為消費者創造和提供價值,以及支出如何轉化為利潤(De Maeyer & Bonne, 2016)。因此,它反映了一個管理假設,即客戶想要什么、如何實現以及企業如何組織才能最好地滿足這些需求而獲得報酬及利潤(Teece, 2010)。
通常來說,流行的商業模式都由兩類參與者組成:生產商品或服務的公司、顧客,顧客可以是其他類的公司(B2B)也可以是家庭(B2C)。
近年來共享經濟的出現,對傳統的商業模式提出了顛覆性的思路。在共享經濟中,可以區分出三個組成部分,即平臺、消費者和供應商。平臺將消費者和供應商聚集在一起,并允許他們直接交互。因此,這種三方經營模式被稱為雙邊市場,如圖1所示。供應商是在市場中提供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消費者是有需求(購買、租用、交換、使用)的個體。
共享經濟中的供應商和顧客是指具有同等地位的個人(Sundararajan, 2014)。傳統的商業模式受到互補型和非傳統商業模式的挑戰,它們不再專注于擁有,而是專注于(暫時)使用(Demary, 2015)。
Dervojeda等人(2013)稱其為“點對點市場中基于商業模式的可達性”,這種價值定位是在一個正確的時間、在合理的交易成本下,由一個擁有某種資產的消費者和一個對該資產有需求的消費者之間的匹配所組成。平臺成功的關鍵,是建立一個臨界數量的用戶群,這通常被認為是一個“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要達到臨界數量的消費者,就要求平臺要有臨界數量的供應商,但是要招募到足夠的供應商,平臺又需要有一個足夠數量的消費者群體(Hagiu & Wright, 2015)。只有在雙邊市場中兩邊都擁有大量用戶的前提下,平臺多有著才能從平臺動態和網絡效益中獲益,即更少的資本和運營成本、更高的相對于收入的估值和更快的增長(Piscicelli, Ludden, Cooper, 2018)。
當然,除了達到規模以外,商業模式的設計和執行也是成功的關鍵(Piscicelli, Ludden, Cooper, 2018)。但值得注意的是,許多(真正的)共享平臺,通常是非營利平臺,它們沒有任何業務和盈利模式,因為平臺上的共享、借貸和交換都是免費的。然而,營利與非營利之間的區別,在過去或是某一特定平臺初期時可能是明確的,但在共享經濟領域中卻變得越來越模糊(Martin, Upham, & Budd, 2015)。一些平臺或倡議以非營利性形式開始,但在某個特定的時刻,要么演變成營利性的形式,要么通過提供營利性的替代方案來擴大其業務。實際上,在日益多樣化的共享業務中,商業模式日新月異,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Muñoz & Cohen, 2017)。
五、國際共識
2019年,ISO成立了有關共享經濟的技術委員會TC324,并于同年10月批準了開展ISO42500《共享經濟 原則和術語》國際標準項目的研制工作。截至目前,共有來自28個國家或地區、以及國際消費者組織(CI)、歐洲工會聯合會(ETUC)、歐洲標準化消費者之聲(ANEC)等獨立機構的代表參加了會議討論。在該標準的研制過程中,各國對共享經濟的范疇存在分歧,分歧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共享經濟范疇中如何界定共享標的物,二是平臺是否可以成為雙邊市場中的交易方,即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中是否包括B2C或C2B模式。該標準日前已進入到CD稿階段,將在12月7至11日以視頻形式召開的第四次全會上繼續討論相關內容。
六、下一步研究方向與思考
共享經濟是擴大就業,增加大眾經濟收入的重要經濟形式;另一方,從宏觀角度,共享經濟對經濟剩余化解問題的解決具有積極作用,可以作為供給側改革的有利抓手。與此同時,由于共享經濟的進入門檻較低、市場競爭激烈,共享經濟在提高社會福利的同時,也產生了規則模糊和監管真空、消費者的契約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以及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遭受侵害等隱患。因此面對這樣一種新型的經濟形態,如何通過標準化促進共享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有效規避潛在風險,使之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將是我們下一步思考和研究的方向。
文章作者:段琦 |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質量研究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