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法律體系建設,為團體標準監督的有效實施提供法律保障。加強法制建設是強化團體標準監督的重要保證。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可為政府有關部門創造良好的團體標準監督外部環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新《標準化法》制定相關的政府規章(令)或規范性文件為團體標準監督的有效實施提供法律保障。二、完善監督方式,加強政府事中事后監督。團體標準第三方評價可作為政府對團體標準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抓手,也是政府對團體標準監管的有效方式。政府對團體標準的事中事后監督可借助第三方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通過抽查團體標準第三方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方式,對團體標準編制程序的公開透明情況、標準實施后的執行情況等可一目了然,做到及時發現問題,視情況做出警告、通報、限期整改等處理。政府要重點加強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團體標準或違反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的制定主體進行監管。一旦收到舉報或投訴,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據法定職責,派專人開展調查、取證。對于社會團體在進行團體標準化活動中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反團體標準良好行為規范等違法違規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對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動等處分,并在相應的信息平臺上公告其違法違規信息;對違反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團體標準,政府有關部門應要求制定主體限期修訂或廢止;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要求,導致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行為,應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三、加大宣傳力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大力宣傳團體標準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性,營造全社會關注、關心、支持團體標準的良好氛圍,鼓勵社會公眾對團體標準進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公眾舉報網上受理平臺,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公眾通過互聯網、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各種方式,反映團體標準制定主體的違法違規問題和團體標準在制訂、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引導全社會參與監督。鼓勵專業性的標準化組織發揮其所具有的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能對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及其行為進行相關領域的監督。鼓勵和支持專業性的標準化機構開展團體標準第三方評價工作,為政府和相關公眾了解團體標準制定主體提供參考。加強對團體標準立項征求意見,鼓勵公眾和媒體對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的問題進行舉報、曝光。對舉報的個人或組織進行獎勵。新聞媒體要發揮其獨特優勢和作用,堅持客觀公正報道,及時對違反團體標準良好行為規范的社會團體或者團體標準之間的惡意競爭行為進行曝光。政府有關部門要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回應新聞媒體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依法處理。四、培育和規范團體標準制定主體的行為,推動行業自律。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的自律作用。盡快制定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規范團體標準化行為。鼓勵社會團體聯合制定共同遵守的準則。引入競爭機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各社會團體依法開展團體標準化活動。五、強化信用監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為核心的監督體系。加強現代信息技術在團體標準監督體系中的應用,完善團體標準制定主體的信用信息,推動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團體標準質量監督、團體標準實施監督、團體標準第三方評價結果等信息系統,實現團體標準的制訂過程、實施效果等信息可查詢、可追溯性,提升團體標準監督效能。建立團體標準制定主體信用管理制度,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日常監管和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采用信用良好的社會團體制定的團體標準作為依據。拓寬信用信息查詢渠道,為公眾查詢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基礎信用信息和違法違規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團體標準,對制定主體要綜合運用行政監管、司法懲處以及市場競爭、行業淘汰、社會輿論等手段進行有效懲戒。培育和發展遵守團體標準良好行為規范的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六、建立高素質的團體標準監督人才隊伍,提高團體標準監督實效。加強團體標準監督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相對固定的團體標準監督人才隊伍。培養監督人員應對突發事件和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和矛盾的能力,提高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每年對團體標準監督人才進行標準化法律法規、標準化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