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國家標準編制過程中編寫《標準編制說明》中遭遇的問題為導向,將《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分為4個方面,并結合實際工作,闡述各類內容的編寫要求及工作注意事項。一、關于標準編制說明的構成《編制說明》依據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0 年發布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的規定,內容包括:第一章,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國家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第二章,國家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國家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國家標準時,應增列新舊國家標準水平的對比;第三章,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第四章,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第五章,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第六章,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第七章,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第八章,貫徹國家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第九章,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第十章,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以上主要內容可歸納為下列4 個方面:一是為標準編制工作的說明,主要說明有關項目立項背景、任務計劃、工作過程等方面的情況,包括第一章內容。二是為標準技術內容的說明,主要說明標準編制原則、采標工作、標準內容要點、主要技術內容確定依據、試驗驗證等方面的情況,包括第二、三、四章內容。三是為標準協調關系的說明,主要說明重大分歧的協調處理情況、與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協調情況、與知識產權及專利的協調處理情況等,包括第五、六章內容。四是為標準實施建議的說明,主要說明標準實施建議、相關標準廢止修訂建議、標準發行工作建議等,包括第七、八、九章內容。二、關于標準編制工作的說明該部分主要包括“任務來源”和“編制工作簡介”兩部分內容。常見的問題是“任務不詳”“工作過程記流水賬”“工作無重點”等。目前我國標準編制項目還是偏重于計劃管理的方式,即標準編制項目首先要通過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授權機構立項,列入工作計劃并以計劃項目的形式下達。“任務來源”的目的是要講清楚標準編制項目立項與計劃下達情況,因此編寫“任務來源”時,應注意準確引用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授權機構下達的計劃文件號、項目名稱與計劃項目代號、任務要求(包括主編單位、項目周期)等信息,確保任務信息可以追溯。“編制工作簡介”,也可稱作“工作簡況”“工作的簡要過程”或“編制情況”,用于描述自標準編制工作啟動至標準報批稿上報全過程工作概況。通常可以按“初稿編制階段”“意見征求階段”“標準審查階段”“標準報批階段”等四個階段來說明。“意見征求階段”是上述階段的關鍵階段,需要重點說明。對于意見征求階段工作的說明,應突出說清以下三個情況:一是標準征求意見稿發放范圍、單位數量及其行業代表情況,是指應說明標準征求意見稿發給了哪些單位;為什么選擇這些單位;這些單位在使用本標準方面具有什么樣的代表性。需要強調的是,在選擇標準征求意見單位時,主編單位不應規避與自己存在競爭關系但有可能會使用標準的單位。相反,主編單位還應在編制說明中突出說明競爭對手關于本標準的意見以及本單位對其意見的處理情況。二是意見匯總及分析處理情況,是指應說明各單位反饋的意見情況(數量)、主編單位經分析后對意見的處理情況、對于未采納意見的原因說明,其中如果未采納意見包括有競爭對手的,應對其原因進行重點說明。三是部分采納和不采納意見向意見提出單位的反饋情況,是指主編單位應將意見“部分采納”和“不采納”的處理結果向意見提出單位進行反饋,爭取達成一致。若不能達成一致的,主編單位應在編制說明中予以說明,提請標準審查會議定。三、關于標準技術內容的說明該部分是標準編制說明的核心部分,其目的是對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及其確定依據進行說明。在實際操作中,常見的問題是,把編制說明寫成標準條款解釋,即只講“標準有什么(或者是什么)”,不講“標準為什么這樣規定”。這不符合標準編制說明的要求。要寫好“標準為什么這樣規定”,需要對標準提出或規定的重要內容(或要求)進行識別。應當在標準編制說明中特別說明的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提出或推薦選用的參數和指標等,如產品系列化的分檔參數、產品系統的對外接口參數、可靠性維修性指標、設計時采用的冗余系數或安全系數、產品實現過程中的指標限值等;二是提出或推薦使用的公式、圖表等,含公式或圖表中的經驗系數;三是提出或推薦選用的工作項目、工作流程等;四是對修訂標準,主要是與原標準相比,變化的條目或內容。確定上述內容的依據一般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說明:一是理論依據,如新的原理、新的方案、新的模型、新的技術要求等;二是試驗依據,例如試驗驗證情況及結論;三是數據依據,例如基于數據樣本的統計分析結論;四是實踐依據,例如經過多型產品應用驗證獲得結論、經驗等。確定標準重要內容的依據的說明應當越詳細越好,可綜合運用文字分析、圖形示意、統計圖表等,不應當籠統的使用“經驗證明有效”、“試驗證明合理”等模糊表述。當主編單位開展過標準內容的試驗驗證或分析驗證工作時,應在該部分進行詳細說明。重點說明驗證工作如何開展,并得到何種結論。如果編制說明提及試驗驗證或分析驗證工作的,應將對應的試驗驗證報告或分析驗證報告作為編制說明附件一同提交標準審查與報批,最終與標準發布稿、標準編制說明一并留存歸檔。四、關于標準協調關系的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五條規定:“(標準)在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編制說明專門設置了一個章節說明標準協調性。該部分主要說明“對重大分歧意見處理工作的協調”“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協調”和“與知識產權的協調”。常見的問題是要么回避有關問題,避而不談;要么輕描淡寫,一筆帶過。這些都不是標準編制說明應呈現的狀態。“對重大分歧意見處理工作的協調”,是標準編制工作需要認真處理的一項工作。如果在標準征求意見或標準審查過程中,主編單位與相關單位(或審查專家)出現了重大分歧意見時,應在標準編制說明的對應章節詳細敘述分歧意見的解決過程和結果。具體內容包括,什么時候在什么階段與什么單位就標準的什么內容出現了重大分歧;分歧意見是什么;主編單位采取了什么方式與意見提出單位(或提出專家)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什么樣的結果;在標準中如何體現。需要強調的是,在標準進入報批階段時,不應再存在重大分歧意見了,即主編單位有義務在標準報批前將重大分歧意見妥善處理。“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協調”,是需要回答“本標準與法律法規和其他標準規范是否矛盾”。該項內容編寫時,主編單位應當識別出與標準規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已發布標準,并逐一對這些法律法規、標準進行分析,找出各自內容的側重點,然后分析本標準與之的差異,從而說明本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和已發布標準不矛盾、不重復,是相互補充、相互支撐的協調關系。如果存在有矛盾、重復的標準,需要在“標準實施建議的說明”中明確標準修改或廢止的建議。“與知識產權的協調”,通常是指標準與專利的關系。由于標準具有公權性質,如果其包含有屬于私權范疇的專利,則會在標準實施帶來麻煩。因此標準編制工作應當謹慎處理涉及專利的情況。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考慮在標準中納入專利 :一是從技術角度考慮確實無法避免涉及專利,即涉及的是必要專利;二是專利持有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向標準發布機構提交書面聲明,同意可以免費使用其專利,或愿意同任何申請人在合理且無歧視的條款和條件下就專利授權許可進行談判。無論標準包含的專利屬于上述哪種條件,都應當在標準編制說明中進行說明。五、關于標準實施建議的說明主編單位應就標準貫徹實施工作提出要求建議。要求和措施建議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關于標準發行范圍的要求和建議;二是關于標準培訓工作的要求和建議;三是關于推廣應用標準的手段和方式建議;四是關于標準貫徹效果檢查和評估的建議。當本標準發布后需要修改或廢止部分現行有關標準時,應在編制說明中列出這些標準的標準號、標準名稱、建議采取的措施及理由。《標準編制說明》撰寫時一要講清標準的編制過程,明確意見已獲得充分溝通;二要說明標準的技術思路,明確主要技術內容及其確定依據;三要明晰標準的協調關系,明確重大分歧意見處理方式及結論、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關系、與專利的關系等。完整、詳實和準確的《標準編制說明》將有助于標準審查機構和標準管理部門了解、認識和理解標準,將加快標準審查、報批及發布的進度,是標準編制工作不應忽視的重要文件,值得標準編制人員及編制單位高度重視。(作者:胡巍,陳琳,張祎,特此聲明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