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團體標準的質量如何把控?
是否需要進行第三方評價?
團體標準的質量把控,主要由以下因素確定:
(1)社會團體和標準起草人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2)社會團體自行制定的程序和相關制度;
(3)可以引進第三方進行評價;
(4)團體標準在對外公示期間,也會得到關心該標準的組織或個人的評價;
(5)團體標準發布后,應當對外公布便于公眾評價其質量的技術指標以及評價方法。
48、對行業監管和市場發展急需制修訂的團體標準,有無快速程序?
社會團體根據自行制定的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開展團體標準的制修定工作。對于變化快的技術領域,建議社會團體參考GB/T 16733-1997《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的第4章快速程序的有關規定,結合社會團體所處行業領域的需要,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團體標準制修訂快速程序。
49、地方社會團體發布的標準使用范圍是什么?
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的有關規定,團體標準發布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發布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因此,地方社會團體發布的標準使用范圍應當由其發布機構確定,可以在某個范圍內使用,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使用。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地方社會團體發布的標準時,應當提前了解其發布機構實施的有關規定。
50、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是什么?
良好行為評價是國際通行做法。WTO/TBT協定中有關于制定、采用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規范。類似的有,ANSI對標準制定機構的行為進行評價,凡是符合《ANSI基本要求:美國國家標準的正當程序要求》的,ANSI就認可其可以制定國家標準。到目前為止,有296家標準制定機構得到了ANSI的認可,包括ASTM (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UL (美國保險商實驗室)、ASME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 )、NFPA (國家消防協會)等。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社會團體自愿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應當按照團體標準化系列國家標準(GB/T 20004)開展,并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通過良好行為評價并向社會公開社會團體名單,可以樹立標桿,激勵社會團體以高標準、嚴要求開展標準化工作。
51、團體標準可以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嗎?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標聯[2017]53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團體標準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制定要求的,團體標準發布機構可以申請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對于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制定范圍的團體標準,鼓勵轉化為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