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是否享有版權答案肯定的!標準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總結,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屬性,依法受著作權保護,也是國際通行規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及國際協議的規定,標準享有版權,禁止未經許可復制和銷售。為保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出版質量,規范標準出版發行工作,有效保護標準版權和專有出版權,從1997年開始,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了《標準出版管理辦法》(技監局政發〔1997〕118號),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先后印發了《關于重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出版發行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質檢函〔2001〕319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標準版權保護,規范標準出版發行工作的意見》(國質檢標聯〔2004〕361號)。2004年,國家標準委召開了"國家標準版權保護和擴大發行工作會議",會議重申了國家標準的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是受我國《標準化法》《著作權法》及《標準出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的對象。二、強制性標準是否享有版權按照《標準化法》,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其余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我國強制性標準是技術法規,這已形成共識。《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法不適用于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因此強制性標準不應也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此也不享有著作權。強制性標準是必須強制執行,違反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依法將追究法律責任。從法律效力看,強制性標準是具有法規性質的技術性規范,社會公眾有權知曉強制性標準內容。因此,為更好地推動強制性標準的執行,強制性標準文本應當免費公開。三、推薦性標準文本免費公開與標準受版權保護是否矛盾并不矛盾。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品公開與否,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推薦性標準公開并不意味著標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二是推薦性標準免費公開是標準制定部門作為版權人行使作品發表權的體現。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一共有17項權利,發表權只是其中一項。發表權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標準免費公開后人們在公開平臺查閱標準時,只是瀏覽標準的內容,并不會影響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其他權利的行使,并不會實質性地侵害著作權。三是推薦性標準的免費公開只是版權人放棄版權中的部分財產權益,并不是對版權所有權利的放棄。標準的出版發行、網絡傳播、匯編、翻譯等仍應獲得版權所有者的授權。四、企業標準是否同樣享有版權企業標準是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及相關理論,作品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具備獨創性及合法性。著作權法所要求的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系由作者獨立完成,是作者獨立思考、獨立工作的成果。企業標準是企業針對本企業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只適用于制定企業,反映的是制定企業在生產方面的特殊要求。這種要求不僅僅是對“嚴格”的追求,特定的標準也可能是企業自行創造的體現其核心競爭力的生產標準,具有獨創性,是制定企業自身的智力成果,且非官方文件,故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企業標準的版權受到保護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是合法性。企業標準要獲得著作權保護,還必須具有合法性,企業標準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的,沒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標準的實施是使其制定目的得以實現的根本途徑,技術、生活的各個環節依照標準規范進行,國家或政府便能實現對社會公眾的生活和生產活動進行有效、具體的管理和規制的目的,更好地發揮政府職能。標準因其是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屬性,依法受著作權保護,但對標準的版權問題,應具體進行區分。強制性標準是技術法規,因而不應也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推薦性標準不論是國家標準還是行業標準等雖文本免費公開但版權依然受到保護,企業標準內容只要具有獨創性與合法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確認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轉自微信公眾號《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標準化評估所》,公益性傳播,特此聲明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