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體標準》制定原則(一)各團體協會或聯盟所生產的相同產品,在沒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時,制定團體產品標準。(二)對技術進步和提高產品質量而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的有關團體的產品標準。(三)需要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選擇或補充的,制定團體標準。(四)各團體協會或聯盟在產品開發、生產過程中需要統一的設計方法、計算方法、零部件、元器件、工藝和工藝裝備等團體標準。二、《團體標準》制定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以及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可協調相關市場主體自主制定發布團體標準,供社會自愿采用。社會團體應組建或依托相關技術機構,負責團體標準制定工作。三、《團體標準》制定范圍社會團體可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制定團體標準,快速響應創新和市場對標準的需求,填補現有標準空白。鼓勵社會團體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引領產業和企業的發展,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力。四、《團體標準》編制要求團體標準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不得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社會團體應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吸納利益相關方廣泛參與,遵守WTO/TBT協定中關于制定、采用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規范,制定團體標準化工作相關的管理辦法,嚴格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五、《團體標準》編號規則團體標準編號依次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六、《團體標準》制定程序團體標準制定程序是團體開展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為了保證在制定團體標準過程中的程序一致性,社會團體宜通過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團體標準制定程序確定并發布出來,以便所有團體成員遵照執行。團體標準制定程序應符合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促進貿易和交流的原則。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申請、立項、起草、審查、審批及發布等程序,按附件一所示的流程進行,如申請未通過或者未進行流程前一項程序,則不得進行下一程序。(一)提案。提案階段的主要工作時標準標志機構接受標準制修訂項目提案,對項目提案進行評估后形成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并上報管理協調機構。為了體現開放、公平、透明的原則,此階段應明確提案的主體。只要是積極參與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團體成員都應具有提案資格,甚至可以將提案資格擴大到所有對本社會團體感興趣的所有個人或組織。項目提案經標準編制機構評估復合要求后形成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方可上報管理協調機構。(二)立項。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項目由標準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組織和個人)提出立項申請,填寫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立項申請須附相應論證資料,其內容一般包括:一是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與該項標準有關的國內外狀況;二是標準主要技術要素及參數說明;三是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測(測試)報告。相應標準化辦公室組織對該項目進行論證。如項目未通過論證,則不予立項。項目通過論證后,由相應標準化辦公室上報審議批準。批準后,發文正式立項。如需對項目補充論證,則應當在補充論證后重新申報審議。如項目未被批準,則不予立項。立項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協調機構對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形成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此階段應注意,對于經標準管理協調機構審查后認為復合要求的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宜對團體的全體成員進行公開,最好是向社會公開,以便聽取相關方對團體標準項目計劃的意見。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團體標準制定的開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則。(三)起草。
團體標準一經正式立項,應當確定主要起草人員,組成起草工作組進行起草準備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國內外狀況分析,必要的實驗驗證等。團體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則,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團體標準起草工作組完成標準草案后,應當向使用本標準的生產者、消費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形式為信函征求意見、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或會議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材料應當包括團體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截止日期前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當說明論據或者提出技術經濟論證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日。起草工作組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以重新征求意見。起草工作組提出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提交會議審查或者進行函審。起草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標準編制機構對相關事宜進行調查分析、實驗和驗證等,確定標準技術內容,不斷討論和完善,形成擬用于征求意見的團體標準草案。通過立項階段對標準制修訂項目充分的公開,可以吸引盡可能多的感興趣方參與團體標準的制定,從而保證標準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四)征求意見和審查。團體標準的審查由相應標準化辦公室組織進行,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團體標準起草人和相應標準化辦公室管理人員不能參加表決。會議審查時,應當在會議前十五天將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等提交參加團體標準審查會議的單位和專家。會議審查表決時須填寫“xx團體標準草案投票單”,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通過。會議審查,應當寫出“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會議紀要的內容應當符合附件六的要求。函審時,應當在函審表決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將函審通知和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xx團體標準草案投票單”提交給相關單位和人員。函審時,應當寫出“函審結論”并附“xx團體標準草案投票單”。函審時,有效回函中不少于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通過。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沒有通過的,起草工作組應當對送審稿進行相應的修改后,重新組織審查。重新審查沒有通過的,該項目將被撤消。通過立項論證的標準項目在制修訂中如出現重大技術難關,不能制訂成正式標準,該項目將被終止。征求意見和審查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標準編制機構對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征求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進行處理、協調,從技術角度進行審查后,經過協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對是否通過給出結論。團體標準宜在全體成員范圍內征求意見。鼓勵團體通過合適的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五)通過和發布。相應標準化辦公室對團體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審批。不符合標準編寫及標準審查的有關規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組進行修改。形式審查合格的,由相應標準化辦公室報送相應上級單位審查批準。通過審查批準的團體標準,發放標準編號,發布公告。制修訂團體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由相應標準化辦公室按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存檔。通過和發布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標準化決策機構按照議事規則通過團體標準,并予以公開發布。團體在發布團體標準的同時,宜借助全通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開團體標準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技術內容,以便促進團體標準的傳播和實施。(六)復審。團體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由相應標準化辦公室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會議審查或者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團體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者人員參加。審查結束時應當填寫復審結論單。復審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標準編制機構根據技術發展、市場需求,對已發布的團體標準的適用性進行評估,并給出復審結論。團體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是不需要修改的團體標準確認為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團體標準不改變順序號和年號。當團體標準重新出版時,在團體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寫明“xx年確認有效”字樣;二是需要修改的團體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原立項程序執行。修訂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原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三是己無存在必要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廢止的標準號不再用于其它標準的編號。七、《團體標準》編寫要義(一)在編制團體標準前宜充分搜集相應標準化對象的國內外標準、技術法規、技術發展趨勢文獻、科技文獻等參考資料,明確標準的編制目的、范圍和內容框架。(二)團體按照GB/T 1.1制定統一的標準編寫規則,包括團體標準的結構、起草表述方法、格式等內容,以提高團體標準的適用性。團體在編制團體標準時,參照如下體例: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標準名稱;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規范性技術要素;附錄(規范性、資料性);參考文獻;索引。(三)團體標準編寫中設計如下內容時,應遵守相關基礎通用國家標準的規定:標準化原理和方法;標準化術語;術語的原則和方法;量、單位及其符號;符號、代號和縮略語;參考文獻的標引;技術制圖;技術文件編制;圖形符號;極限、配合和表面特征;優先數;統計方法;環境條件和有關試驗;安全;電磁兼容;符合性和質量;環境管理等。(四)標準編寫給出了團體編制團體標準的總體原則和指導。相應標準化對象團體標準時團體考慮制定本團體標準必要性和主題內容的重要參考。八、《團體標準》前期準備在制定團體標準前需要進行需求分析,經過分析研究后,確定制定哪些團體技術標準、管理標準、以及工作標準。在確定了標準的名稱后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并按照起草標準的程序進行工作。標準起草組應當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格式應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