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版《標準化法》首次賦予了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并且原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民政部聯合制定了《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對團體標準做了進一步的界定,即: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制定團體標準,既可以增加標準有效供給,同時滿足市場和創新的需要,并由此改變我國由政府單一供給的標準體系。團體標準的制定應以市場和創新需要為出發點,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的團體標準,供團體成員和社會自愿選用。一、哪些主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標準化法》中規定:“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對團體標準的制定主體也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依法成立”即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二、制定團體標準應遵循的原則《團體標準化第一部分 良好行為指南》(GB/T20004.1-2016)對團體標準制定的一般原則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促進貿易和交流等原則。(一)開放。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向所有成員開放,反映成員需求,并確保成員能夠有機會參與標準化活動,鼓勵團體面向所有方面開放加入團體的渠道。(二)透明。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通過適當的渠道想所有成員提供團體的標準化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決策規則、標準制定程序及標準化工作進展等方面的信息,團體通過公開的渠道對外公開與團體標準化活動有關的信息。(三)公平。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確保成員享有與成員身份相對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四)協商一致。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以協商一致為原則,按照標準制定程序考慮利益相關方的不同觀點,協調爭議,妥善解決對于實質性問題的反饋意見,獲得團體成員的普遍同意。(五)促進貿易與交流。團體標準宜符合市場、貿易需求,不妨礙公平競爭,不限制團體標準實施者基于團體標準開發競爭性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三、團體標準與推薦性標準的關系推薦性標準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團體標準與推薦性標準在制定范圍和內容上相互補充、互為支撐。二者協同發展、協調配套,共同支撐構建新型標準體系。推薦性標準是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主要側重于公益類、基礎類標準,嚴格限定在政府職責范圍內;團體標準是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是新型標準體系中最有活力、最具潛力的組成部分,鼓勵社會團體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同時,實施效果良好、符合推薦性標準制定范圍的團體標準,可以轉化為推薦性標準;一些應由市場主體遵循市場規律制定的推薦性標準,可由團體標準來承接。四、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中對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做了進一步的明確,社會團體應當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名稱、編號等信息。團體標準涉及專利的,應當公開標準涉及專利的信息。同時鼓勵社會團體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其團體標準信息。鼓勵社會團體公開其團體標準的全文或主要技術內容。(轉自微信公眾號《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標準化評估所》,公益性傳播,特此聲明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