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團體協會或聯盟所生產的相同產品,在沒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時,制定團體產品標準。
(二)對技術進步和提高產品質量而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的有關團體的產品標準。
(三)需要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選擇或補充的,制定團體標準。
(四)各團體協會或聯盟在產品開發、生產過程中需要統一的設計方法、計算方法、零部件、元器件、工藝和工藝裝備等團體標準。
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以及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可協調相關市場主體自主制定發布團體標準,供社會自愿采用。社會團體應組建或依托相關技術機構,負責團體標準制定工作。
社會團體可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制定團體標準,快速響應創新和市場對標準的需求,填補現有標準空白。鼓勵社會團體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引領產業和企業的發展,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競爭力。
團體標準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不得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社會團體應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吸納利益相關方廣泛參與,遵守WTO/TBT協定中關于制定、采用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規范,制定團體標準化工作相關的管理辦法,嚴格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
團體標準編號依次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
團體標準制定程序是團體開展標準化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為了保證在制定團體標準過程中的程序一致性,社會團體宜通過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團體標準制定程序確定并發布出來,以便所有團體成員遵照執行。團體標準制定程序應符合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促進貿易和交流的原則。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申請、立項、起草、審查、審批及發布等程序,按附件一所示的流程進行,如申請未通過或者未進行流程前一項程序,則不得進行下一程序。
(一)提案
提案階段的主要工作時標準標志機構接受標準制修訂項目提案,對項目提案進行評估后形成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并上報管理協調機構。為了體現開放、公平、透明的原則,此階段應明確提案的主體。只要是積極參與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團體成員都應具有提案資格,甚至可以將提案資格擴大到所有對本社會團體感興趣的所有個人或組織。項目提案經標準編制機構評估復合要求后形成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方可上報管理協調機構。
(二)立項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項目由標準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組織和個人)提出立項申請,填寫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立項申請須附相應論證資料,其內容一般包括:一是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與該項標準有關的國內外狀況;二是標準主要技術要素及參數說明;三是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相關檢測(測試)報告。相應標準化辦公室組織對該項目進行論證。如項目未通過論證,則不予立項。項目通過論證后,由相應標準化辦公室上報審議批準。批準后,發文正式立項。如需對項目補充論證,則應當在補充論證后重新申報審議。如項目未被批準,則不予立項。立項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協調機構對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形成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此階段應注意,對于經標準管理協調機構審查后認為復合要求的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宜對團體的全體成員進行公開,最好是向社會公開,以便聽取相關方對團體標準項目計劃的意見。這樣才能充分保證團體標準制定的開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