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重視,明確目標,突出重點。
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工作,應重點把握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質量優先,把握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找準突破口,增強針對性,始終把高質量貫穿于高校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和運用全過程。二是突出轉化導向,樹立高校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的理念,促進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優化提升。三是強化制度引導,發揮資助獎勵、考核評價等制度的“指揮棒”作用,建立并不斷完善各類制度和措施,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與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統籌協調的工作機制。
二、文件編制階段因地制宜,因繁就簡,物盡其用。
高校可將《標準》的要求與高校目前的有效做法相融合,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創新方向和專業特點等進行適應性調整,因地制宜,因繁就簡,物盡其用,建立符合自身實際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文件。另外,高校應注意及時掌握政策趨勢,確保高校知識產權工作和成果轉化工作有序銜接,確保體系文件的合規性,增強體系文件的長期穩定性。下面簡要舉例予以說明。
1.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
高校進行知識產權轉化的前提是職務科技成果的有效保護。在知識產權布局方面,《標準》要求在科研項目全過程進行知識產權管理,《意見》進一步鼓勵高校圍繞優勢特色學科、國家戰略新興產業和重大經濟領域,強化知識產權布局,并為成果轉化提供必要的高價值專利儲備,體現了高校兼具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雙重職能”。另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還鼓勵專業技術轉移機構早期介入科研團隊研發活動,為科研項目知識產權管理、運用和成果轉移轉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務。
2.知識產權激勵和評價
在評價方面,《標準》要求高校將知識產權工作狀況作為對院系、科研機構及教職員工進行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意見》進一步要求高校加大對專利轉化運用績效評價權重,堅決杜絕簡單以專利申請量、授權量為考核內容。在獎酬方面,《標準》要求高校依法對發明人給予獎勵和報酬,對知識產權運用有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意見》進一步要求高校通過如提高轉化收益比例等“后補助”方式予以獎勵,停止對專利申請資助獎勵,大幅減少并逐步取消對專利授權的獎勵,充分體現了高校知識產權工作以“運用”為核心的發展方向。
3.知識產權轉化和運用
《標準》規定了高校通過許可和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運用。《意見》進一步支持高校創新許可模式,對專利授權滿3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專利,高校可向社會開放許可,同時支持高校籌資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基金,用于專利導航、專利布局、專利運營工作,形成轉化收益促進轉化的良好循環。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為高校專利開放許可提供了法律依據。可以預見,專利開放許可有可能成為高校今后知識產權運營的一種重要方式。
4.知識產權歸屬和收益分配
《標準》要求高校在項目合同中約定雙方知識產權歸屬、使用、處置、收益分配等。《意見》進一步允許高校開展職務發明所有權改革探索,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充分發揮產權獎勵、費用分擔等方式的作用,促進專利質量提升。另外,《方案》提出選擇20家高校開展為期3年試點,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不低于10年的長期使用權,并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進一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培訓宣貫階段全員參與,循序漸進,各有側重。
根據高校實際情況,根據各部門職能和崗位要求,確定相應培訓重點,有的放矢的實施培訓。例如,對校長(或)院長和管理委員會,重點培訓國家知識產權政策、知識產權戰略方面。對各院系、項目組,重點培訓專利挖掘、技術秘密保護方面。培訓要循序漸進,由淺入深,使員工充分理解體系文件的各項要求。
四、實施運行階段體系建立后,高校應按照體系文件的要求,在高校內部全面實施和運行。一方面是落實體系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檢驗體系文件是否適宜,并為體系文件修改提供依據,這也是后續開展檢查監督、績效評價工作的基礎。
五、持續改進階段
持續改進是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靈魂,也是保持體系適宜性和有效性的先決條件。高校應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的各個環節進行檢查監督,并由校長(或院長)應組織管理委員會,對各部門、院系知識產權工作進行績效評價。根據檢查監督和績效評價的結果,并對照知識產權目標,進一步制定和落實相應的改進措施,確保體系的適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及方針和目標的適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