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
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中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8903元,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即日起,北京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殘疾/死亡賠償金均按照69434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均按照38903元/年計算。
天津地區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天津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59元/年,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津高法[2019]338號)規定,即日起,天津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7659元/年進行計算。
上海地區
2021年1月24日,上海市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上海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標準,其中上海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2536元,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即日起,上海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72232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42536元/年進行計算。
重慶地區
2021年1月21日,重慶市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重慶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中2020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6元,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6464元。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渝高法[2020]58號)規定,即日起,重慶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0006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6464元/年進行計算。
江蘇地區
2021年1月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蘇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20年度江蘇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24657元、人均經營凈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負擔系數1.84,2020年度江蘇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6225元。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規定,經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最新標準為55862.4元/年。即日起,江蘇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55862.4元/年進行計算。
浙江一般地區(除寧波)
2021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公布 2020年度浙江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據,其中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1295元。目前,浙江地區均已試點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除寧波市試點按照寧波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外,其余地市均試點按照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日起,除寧波市以外,浙江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52397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31295元/年進行計算。
浙江寧波地區
2021年1月26日,寧波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寧波調查隊公布 2020年度寧波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08元、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8702元。根據《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通知》(甬中法內傳〔2019〕92號)規定,即日起,寧波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6800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38702元/年進行計算。
內蒙古地區
2021年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53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即日起,內蒙古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1353元/年進行計算。
廣西地區
2021年1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全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859元、全區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907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網傳〔2019〕105 號)規定,即日起,廣西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5859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0907元/年進行計算。
安徽地區
2021年1月20日,安徽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442元,2021年1月21日,國家統計局安徽調查總隊公布2020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2683元。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號)規定,即日起,安徽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9442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2683元/年進行計算。
陜西地區
2021年1月20日,陜西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年,根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規定,即日起,陜西地區人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7868元/年進行計算。
山東地區
2021年1月19日,山東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即日起,山東地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3726元/年進行計算。
湖北地區
2021年1月19日,湖北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湖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06元,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158號)規定,即日起,湖北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6706元/年進行計算。
湖南地區
2021年1月19日,湖南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湖南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情況,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85元,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6796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4974元。湖南省內長沙市、常德市、岳陽市、郴州市等地區已試點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按照湖南省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日起,湖南省內長沙市、常德市、岳陽市、郴州市等已試點統一賠償標準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169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6796元進行計算。
江西地區
2021年1月20日,江西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江西省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56元,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贛高法(2020)45號)規定,即日起,江西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8556元/年進行計算。
貴州地區
2021年1月20日,貴州省統計局公布2020年度貴州居民收入數據,其中 2020年度貴州省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6元/年、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2元/年。貴州省內部分市縣如六盤水市已試點同命同價,即日起,六盤水市等地區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6096元/年進行計算。
四川地區
2021年1月21日,四川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四川省居民收入數據,其中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全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29元。目前,四川省內成都市、遂寧市、宜賓市、阿壩州市(試點范圍:阿壩州中級人民法院及小金縣、若爾蓋縣、茂縣人民法院)等部分地區已試點統一按照四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日起,四川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進行計算,其中成都市、遂寧市、宜賓市、阿壩州市(試點范圍:阿壩州中級人民法院及小金縣、若爾蓋縣、茂縣人民法院)等地區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8253元/年進行計算。
黑龍江地區
2021年1月21日,黑龍江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黑龍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15元,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城鄉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黑高法[2019]241號)規定,即日起,黑龍江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1115元/年進行計算。
海南地區
2021年1月21日,海南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海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097元,根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統一全省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規定,即日起,海南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7097元/年進行計算。
河南地區
2021年1月20日,國家統計局河南調查總隊公布 2020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0644.91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107.93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2201.10元。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即日起,河南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4750.34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0644.91元/年進行計算。
山西地區
2021年1月22日,山西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山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93元,根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規定,即日起,山西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4793元/年進行計算。
福建地區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福建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160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0487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80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6339元。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省內部分地區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閩法明傳[2019]357號)規定,廈門、莆田、平潭等地區已試點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即日起,福建地區(除廈門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計算,其中莆田、平潭等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7160元/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30487元/年計算。
廣東地區
2021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公布 2020年度廣東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收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257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3511元,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訴訟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通知》(粵高法[2019]159號)規定,對20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人身損害,在民事訴訟中統一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除深圳、珠海、汕頭外,廣東省一般地區均按照廣東省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河北地區
2021年1月29日,河北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全省居民收入數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286元,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冀高法[2020]21號)規定,即日起,河北地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及雄安新區法院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7286元/年進行計算。
遼寧地區
2021年1月23日,遼寧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遼寧省全體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38元,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遼高法[2020]7號)規定,即日起,遼寧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2738元/年進行計算。
西藏地區
2021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西藏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156元,根據《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藏高法[2020]21號)規定,即日起,西藏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1156元/年進行計算。
寧夏地區
2021年1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寧夏回族自治區居民收入數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20元,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9元。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寧夏地區交通事故糾紛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自治區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目前,寧夏地區已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試點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即日起,寧夏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進行計算,其中交通事故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5720元/年計算。
甘肅地區
2021年1月20日,甘肅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甘肅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22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4615元。目前,甘肅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已試點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主要賠償項目標準和提供的必要證據均參照《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文件執行。即日起,甘肅地區人身損害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3822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4615元/年進行計算。
關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修正)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