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標準委印發《2021年國家標準立項指南》(點擊文末鏈接可下載PDF原文),明確了2021年國家標準立項總體要求、立項重點、申報要求、申報材料。本文重點介紹國家標準論證申報材料重點要求、申報單位(技術委員會)論證匯報要點、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要點,助力廣大標準化工作者科學高效開展國家標準的申報工作。一、論證申報材料重點要求一是申報項目材料(書面材料含申報公文、項目匯總表、項目建議書、標準草案)需齊全、一致。二是項目建議書中的數據需填寫完整、準確。三是項目與現有的標準計劃項目和已經發布標準不重復。此外,還應提供標準所屬技術委員會以往的標準制修訂項目完成率、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對該標準項目立項的投票表決情況、技術委員會在相關領域的標準體系情況以及技術委員會上年度考核評估情況和年報提交情況等。二、申報單位(技術委員會)論證匯報要點(一)說明標準體系建設情況。項目所在領域標準。體系的現狀及標準缺失情況、申報項目在標準體系中所處的位置。若所在領域已經有了相關標準,則需要對比申報項目與已有標準的適用范圍、指標設置等內容,以說明申報項目與現有標準不存在交叉、沖突的情況。需介紹申報單位的中長期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計劃及制修訂標準的目標、任務,體系表層次結構需清晰合理、與產業需求相一致;以及申報項目總數、領域及項目類型分布。(二)說明本領域國際標準轉化情況。項目所在領域相關對口國際標準化技術機構、國際標準的簡要情況,以及申報單位對國際標準開展分析研究情況、轉化和擬轉化適合我國國情的標準數量以及采標程度等。(三) 說明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執行情況。項目歸口的技術委員會近年來計劃執行情況及完成率。(四)說明項目實施的保障條件。申報單位在標準編制過程中的技術能力水平、人財物保障情況等。(五)說明已開展的其他標準化工作情況。申報單位開展的其他工作情況,如本領域標準的宣貫、標準的實施、標準的咨詢與服務等。三、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要點(一)標準制定項目。1. 必要性。項目的必要性通常表現為項目制定的緊迫性,應重點闡述申報項目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對政府監管、行業規范、產業發展所起的支撐作用,充分說明所在領域對標準的急需程度。2. 可行性。可行性主要表現在技術可行與經濟合理兩個方面。技術可行是指當前的技術條件下實現標準化目標的可能性,即申報項目的技術指標是否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經濟合理是指申報項目的指標符合我國經濟的發展水平,既不能因為指標設置過高導致標準無法實施,也不能因指標水平過低而使標準起不到約束、引領作用。對項目的可行性內容,應主要闡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主要技術內容與國家相關發展戰略規劃、行業或產業發展計劃的一致性;二是所采取的技術主流技術發展方向的相符性;三是當前技術條件下標準的可實現性;四是否有類似的技術可替代;五是是否存在專利風險;六是申報單位在標準起草的全過程中是否具備足夠的技術和人財物保證。3. 協調性。從兩個方面闡述標準的協調性:一是標準本身各部分之間的協調,二是本標準與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其他推薦性標準等的協調配套。此外,對于產品標準,還需闡述與相關的基礎標準協調一致、主要技術內容與其他相關標準配套情況等。4. 適用范圍。適用范圍中應對標準化對象進行明確,包括:項目所屬類型和范圍是否在技術歸口單位的標準制修訂范圍內;項目名稱與適用范圍、擬定的主要內容是否一致等。5. 項目的預期效果。對標準的應用程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一是對產品類標準,要分析標準實施后在相關企業的應用程度,即標準在產品生產、運輸、銷售等過程中的應用程度;二是對管理類標準,要分析標準可能被相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公眾等應用的程度;三是對基礎方法類標準,要分析相關定義的準確性、被其他標準引用的可能性以及公眾的接受程度;四是對服務類標準,不僅要分析服務提供者對標準的應用程度,還要兼顧考慮服務的接受者對標準的應用程度。6.標準的實施效果。重點闡述以下因素:一是該項目對解決技術滯后、瓶頸問題可能產生的作用;二是該項目對解決經濟、貿易發展中有關問題可能產生的作用;三是該項目對解決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有關問題可能產生的作用;四是該標準對標準體系完整性帶來的潛在影響等。(二)標準修訂項目。對修訂項目,除了要考慮上述制定項目的重點要求外,修訂項目的立項建議內容還應重點闡述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擬修訂的主要內容和修訂的理由及其合理性;二是修訂后標準技術指標的變化情況。(三)采標項目。對采標項目,除了要考慮上述制修訂項目的重點要求外,采標項目的立項建議內容還應重點闡述以下六個方面:一是采標的必要性;二是擬采用的是否為國際標準化機構發布或認可的國際標準;三是擬采用的國際標準是否為最新版本:四是申報單位是否與擬采用國際標準的技術機構對口;五是該項目對標準體系完整性的影響;六是擬采用的國際標準是否為我國主導制定的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