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項條件(一)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二)符合國家標準的立項范圍和指導原則。(三)市場和企業急需,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推動作用。(四)政府急需,對規范市場秩序有推動作用。(五)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政策。(六)同現行國家標準沒有交叉。(七)屬于申報單位的業務范圍。(八)提交國家標準草案。(九)完成期限不超過三年。二、項目來源(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企業集團、各技術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立項條件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立項建議。(二)向社會征集。向社會征集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做法: 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實行常年公開征集制度。任何單位、個人均可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立項條件提出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提案 但是,有的行業,企(事)業單位所屬組織或個人的立項申請,還須經所在單位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推薦。(三)向社會征集的項目提案的處理。一是行業部門、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報送的標準計劃項目進行審核和協調后,通過網站提交方式報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二是行業部門、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省級市場監管局憑用戶名和口令,登錄“國家標準制修訂管理信息統“填報:標準項目建議書+標準草案。三是向社會征集的項目提案,由國家標準委委托有關部門對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提案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做出是否采納的決定。對被采納的,由國家標準委給予項目提案單位或個人答復,并委托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技術委員會提出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立項建議。三、提案上報(一)提案上報。報:行業部門、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接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報:標準項目建議書+標準草案。其中,項目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是制定或者修訂的必要性;二是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三是標準的主要內容;四是完成時限;五是其他有關情況。《項目建議書》必須使用指定的統一格式的電子模板制作,請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網站標準制定工作站欄目中的常用工具中下載《項目建議書》電子模板(二)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處理。國家標準委對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進行初審。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確定之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國家標準委對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進行初審。在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確定之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國家標準委根據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立項條件,組織有關國家標準管理機構、行業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一致的項目,列入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并下達給各技術委員會。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沒有歸口技術委員會的,國家標準委指定業務相關的技術委員會承擔。(三)立項下達。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每季度下達和公布一次。急需項目隨時立項下達和公布。立項下達有計劃通知。各技術委員會接到國家標準委下達的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后,應及時轉發到項目的起草單位,并做好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執行的監督檢查。四、標準制定(一)標準起草。1.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分標委確認的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制定標準工作計劃,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標準的起草工作。標準項目負責起草單位按立項要求起草標準,鼓勵組織生產、科研、營銷、用戶等方面人員成立工作組,共同編寫國家標準;標準工作計劃和標準起草小組名單應當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標委備案。2.標準起草單位應當系統地收集和整理國內外有關標準及規范、規程、文獻等資料,及時掌握相關標準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動態信息。3.標準編寫的層次結構(章、條、款、項)、格式、用語、公式、表格和字體,應當遵循GB/T1.1~1.2的規定。4.在編寫標準草案的同時,應編寫標準編制說明,其內容一般包括:一是工作簡要過程,任務來源、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名單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是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標準的,應增列新舊標準水平的對比。三是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四是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有關數據對比情況。五是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系。六是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七是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八是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九是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十是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標準草案完成后,分技術委員會應將標準草案廣泛征求意見一個月,并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修改標準草案,形成標準送審稿,同時填寫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處理表。(二)征求意見。1.標準起草單位在完成標準起草工作后,應當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送到分標委秘書處。分標委秘書處應當對標準的格式、內容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程序性審查;經審查同意后,起草單位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寄送給部分委員和相關單位專家征求意見。必要時,可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征求意見。2.征求意見的專家應當涵蓋相關科研、生產、使用、檢測檢驗、培訓、監管監察等領域,且專家中委員的數量應不少于10人。3.收到征求意見稿的專家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且反饋意見的專家數量應當超過征求意見專家數量的三分之二。反饋意見期限為自對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內。4.對于專家反饋的意見,標準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匯總、分析和處理,并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成標準送審稿和意見匯總處理表。對不采納的意見,應當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見匯總處理表中予以說明。(三)審查和報批。1.標準起草單位將完善后的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件送分標委秘書處。分標委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主任委員初審同意后,提交全體委員審查。審查采用會議或者函審方式。2.審查前,由標準起草單位提出審查專家名單和審查申請。秘書處應當在審查會議前一個月或函審表決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函審還應包括函審單)提交給審查者。3.會議審查時,應當進行充分討論,盡量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為通過。函審時,也必須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為通過。會議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審單的回函率應當不低于三分之二。4.會議審查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均按棄權計票。5.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應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6.會議審查應當有會議紀要。函審時應當形成函審結論并附函審單。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審查,必須采用會議審查。7.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當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并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件。8.對分標委審查過的標準,原則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不再進行審查;對于一些重要標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可組織進行專門審查。9.通過審查的標準,由標準起草單位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連同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標委秘書處。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應附有該標準的原文或者譯文一式二份。10.標準起草單位提供上述資料時,應當同時提供電子文稿。制定、修訂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還應當提供中文和英文通報單。11.標準報批稿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復核和秘書長簽字后,送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審查。經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審查同意后,向國家標準委報批。(四)發布和備案。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委統一編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