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項科技發明都有相應的發明專利,發明專利代表著這項發明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專利是有政府機關頒發的一種文件,但是專利的頒發是有一定的標準和科學依據,標準和專利之間是相輔相成的,但是二者之間也是存在著不一樣的地方。一、標準與專利有什么區別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專利”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專利文獻作為技術信息最有效的載體,囊括了全球90%以上的最新技術情報,相比一般技術刊物所提供的信息早5-6年,而且70%-80%發明創造只通過專利文獻公開,并不見諸于其他科技文獻,相對于其他文獻形式,專利更具有新穎、實用的特征。可見,專利文獻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另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文獻包含了世界科技技術信息的90%-95%。標準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總結。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即制定、發布及實施標準的過程,稱為標準化。標準與專利在促進技術創新、推動創新成果的傳播和應用、增進消費者福利等方面具有相同的作用。由于執行標準并不排斥經濟上的成本,引入專利技術并不會使標準難以實施。為了履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等國際條約的義務,我國政府在標準的制定中也必須允許專利技術的引入。標準與專利相結合,可以更先進,從而更好地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二、標準和專利有什么關系專利的專有性和創新性與標準的公益性和成熟性截然不同,甚至有些矛盾。但是,它們的主題都是技術,都具有可實現性、公開性和不斷發展的動態性。同時,專有性中包含著公益目的,新的技術也有機會發展成熟。因此,標準和專利互相包含,具有更多的同一性,使它們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促進。一方面,標準是一定領域內已有技術的總結和提煉,因而可以作為研發活動的基礎資料。例如,對于一個改進現有技術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中必須將它的創新點與現有技術劃界,將現有技術放在前序部分,將創新點放在特征部分,從而明確要求保護的范圍,而標準中包含的所有技術都屬于現有技術的范疇。不但如此,標準一般也通過引導市場的發展來指引研發活動的方向。一般來說,研發產生的新技術應當滿足已有的標準,否則這種技術即使能夠獲得專利授權也可能面臨市場準入的問題。另外,每一個產業的客戶群都有相對的固定性。如果一個產業鏈中的新產品和已有的產品能夠對接,已有產品的用戶就更可能成為這種新產品的潛在用戶,這種新產品就會比較容易打開市場。因此,為了使研發投入有較好的回報,在研發活動中應當對相關產業中的已有標準有比較好的了解。另一方面,專利也帶動標準的發展。新專利技術的不斷涌現和應用是技術進步的重要體現。當新技術已發展成熟,舊標準不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時候,標準改進和更新就在所難免。甚至,原有技術領域會因技術的進步得以進一步細分,全新的技術領域也可以出現,此后,新領域中也會有標準誕生。與標準和專利相關的國內法律既體現著保護知識產權的精神,也體現著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以發展經濟的精神。法律通過對強制許可等對專利權的限制性規定為專利進入標準掃清了障礙。由于執行強制性標準并不排斥經濟上的成本,把專利引入標準并不會使標準在實施中面臨法律上的困境。標準與專利都以技術為主題,在市場中發揮作用、實現價值。在促進技術創新、推動創新成果的傳播和應用、增進消費者福利、促進貿易活動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宗旨上,兩者是相同的。標準含有專利并不會給其實施帶來法律和現實上的障礙。不但如此,標準只有同專利相結合,才能實現兩者的良性互動,更好地實現它們的市場價值,更加有效地促進經濟與貿易在更高的水平上更快地有序發展,更好地為全社會的共同利益服務。在我國當前政府以外的主體制定和推廣標準的力量十分薄弱的特殊階段,以積極態度對待政府標準中的專利問題,對國內產業發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