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團體標準的有效供給。
在沒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前提下,社會團體應該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制定相應的團體標準來填補空白。社會團體要主動承接應轉化成團體標準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形成國家標準與團體標準相結合的標準供給體制機制,鼓勵將具有技術創新并滿足市場需求的技術、產品、工藝等制定為團體標準,積極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二)規范行業內部的競爭方式。
解決行業劣幣驅逐良幣、無序競爭的現象,由于行業的相關標準缺失、不完善或者標準指標較低,導致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水平不高,企業為效益最大化,產品僅僅滿足于標準要求的最低指標。我們要通過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用先進標準引領產業整體技術水平和質量水平的提升,打造團體標準的品牌效應。
(三)引領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在制修訂時,需要從行業的實際能力考慮,滿足大部分企業生產的產品要求,這樣的水平僅僅起到規范的作用,起到一個底線的作用,不能引領行業的高質量發展。一些優秀的企業無法證明自己生產的產品具有高質量,因為跟同類產品比較,都能滿足國標、行標的質量指標要求,檢測機構的報告都是合格,難以獲得消費者的認可。通過團體標準的手段,用標準的提高促進質量的提升,引領產業邁向中高端水平,最后凸顯品牌的效益。
(四)與國際先進標準對標達標。
2018年1月,由國家標準委、發展改革委、工信部、農業部等10部委聯合組織《百城千業萬企對標達標提升專項行動》。同樣在團體標準領域開展實施標準與先進標準的比對分析,加快提升與國際先進標準的一致性程度,甚至高于國際先進標準,開展對標達標,鼓勵企業實施先進的團體標準,促進產品的質量水平不斷提升。
(五)促進先進團體標準國際化。
鼓勵社會團體基于制定的先進團體標準向國際標準化組織提出國際標準提案,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的起草、評價等國際標準化活動。推動我國優勢、特色團體標準成為國際標準,提升中國團體標準的國際化程度和水平。
(六)引導團體標準的健康發展。
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動先進團體標準的宣傳和推廣應用。社會團體要加強團體標準的宣傳和推廣,做好團體標準的信息發布與公開,以及團體標準的釋義、咨詢、培訓以及專業人才培養等工作。鼓勵社會團體在媒體上發布標準目錄、適用范圍、專利應用情況以及標準全文查詢網址等信息,供技術人員查詢或下載。
(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文件要求,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從事前審批轉變為事中事后監管,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對團體標準進行良好行為評價,推動團體標準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八)建立獎勵機制。
出臺相關財政補貼政策,納入財政補貼范圍和各級獎項評獎范圍,制定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將制定團體標準作為科技成果進行獎勵,使團體標準成為推動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發展的重要途徑,促進團體標準的良性循環發展。
(九)建立團體標準的領跑者制度
對團體標準進行評價,發布團體標準排行榜,由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獨立發布,激勵社會團體積極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領跑”的團體標準,引導消費者選擇團體標準領跑者產品。
(十)加強團體標準的技術支撐。
支持標準化研究機構對社會團體進行標準編制方面的技術咨詢培訓,提升社會團體的標準化研制能力和水平。支持社會團體加強與標準化研究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協作,共同推進高質量制修訂先進的團體標準。
(十一)通過標委會推動團體標準的發展。
鼓勵和引導標委會制定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有利于提升產業競爭力,通過標準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重大作用的團體標準。鼓勵各級標委會主動承接可轉化成團體標準的政府標準,在優勢和特色領域形成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團體標準。(源自論文《以團體標準為抓手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模式分析》,作者:趙國敏,黨潔,劉曉丹,唐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