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什么情況下,推薦性標準必須執行?
答:(1)推薦性標準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則該推薦性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約束力,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
(2)推薦性標準被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企業生產的產品與公開標準不一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承擔法律責任。
(3)推薦性標準被合同雙方作為產品或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的,該推薦性標準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該推薦性標準,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問:企業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技術要求可否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
答:不可以。《標準化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是全社會應遵循的底線要求,其他標準技術要求都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要求。
問:企業可否自行制定企業標準?
答:可以。《標準化法》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根據自身生產和經營的需要,自行制定本企業所需的標準,不需要經過其他機構的批準和認定,但制定程序和編號規則應符合《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要求,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標準代號Q、企業代號(企業名稱簡稱的大寫漢語拼音字母,一般不超過四個拼音字母)、順序號、年代號組成,且順序號年代號均為阿拉伯數字。例如:Q/SHJT 00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