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未依照《標準化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標準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企業未依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違法行為包括:一是企業未公開其執行的標準。包括未公開企業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的編號和名稱;未公開企業執行的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標準編號和名稱,以及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二是企業未在公開渠道公開其執行的標準。企業未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所執行的標準,也未選擇的其他對外渠道公開其執行的標準。企業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負責查處部門將違法情況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問: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是否會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
答:企業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不會影響到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產品標準公開內容屬于企業對產品的最終性狀描述,一般包括產品的功能和性能描述,以及與技術指標相對應的檢驗方法。這些內容是企業對其產品消費者的質量承諾,不包括產品的生產工藝、配方以及工藝流程等可能含有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信息。企業對于產品標準公開內容有自主權,可自行規避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企業有公開產品標準的義務,但公開產品標準的哪些內容,完全由企業根據所處地區市場需求、行業競爭態勢、企業自身市場策略來自主確定。企業完全可以避免因開展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可能造成企業秘密泄露的風險。國外普遍實施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如美國實施的“供方符合性聲;明”、歐盟實施的”符合性聲明”、日本實施的“自我宣言”等。
問:是不是所有的企業標準都應聲明公開?
答:《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實行團體標準、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根據本條款的規定,不是所有的企業標準都應當聲明公開。企業應當聲明公開的是企業標準中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產品和服務若執行的是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企業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如果產品和服務執行的是本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的則除了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還應當公開企業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其中指標應當有相對應的檢測方法。公開指標的類別和內容由企業根據自身特點自主確定,企業可以不公開生產工藝、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企業應當對公開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不涉及進口產品,但鼓勵進口商公開進口產品的產品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對特殊領域企業標準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