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國標準化工作的管理體制是什么?
答:按照新《標準化法》第五條之規定,我國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標準化管理體制。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容的標準化工作。
(1)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指導本行政區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問:標準與法律法規的關系是什么?
答:標準與法律法規二者同為多元治理機制的重要工具,存在共性和聯系。
(1)標準是對法律法規的支撐和細化。法律法規無比直接對其調整的具體行為作出量化、技術性評價,需要依靠標準進行支撐和細化。例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為落實這一規定,GB24284-2009《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對危險等級的劃分、燃放要求、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評估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在附錄中還提供了各類固定方式的示意圖等,有力支撐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落地實施。
(2)制定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標準的制定需要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進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而政府制定的標準往往是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例如,《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制定國家標準應當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第十六條規定,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所訂國家標準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全面負責,同時編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其內容包括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等。
標準與法律法規除存在上述共性和聯系外,在制定主體、制定程序、表現形式、法律效力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