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日前發布第43號令,公布《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章在2013年施行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進一步加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對經營者提出更加嚴格的三包責任要求。比如:規定家用汽車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內,出現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選擇予以免費換車或者退車;明確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車時,應當賠償消費者的車輛登記費、加裝裝飾費、相關服務費等損失;通過降低使用補償系數,進一步減少消費者退換車時向銷售者支付的使用補償費;要求生產者在三包憑證上明示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動力蓄電池容量衰減限值,供消費者在選購車輛時參考;將三包有效期內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或者整車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5日予以換車的限定條件,縮減為4次、30日;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等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進行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修理者履行三包責任時能夠核實購車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及時免費補辦等。
二是適應產業發展和消費升級需要,擴大家用汽車三包調整范圍。針對家用電動汽車快速發展的情況,將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等專用部件質量問題納入三包退換車條款;對家用皮卡車實施三包,保護皮卡車消費者權益,促進皮卡車行業快速發展;將家用汽車污染控制裝置的主要零部件納入重大質量問題退換車條款,加大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三是針對家用汽車三包工作的發展變化,進一步完善相關監管制度。強化生產者的質量責任,要求生產者不得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經營者,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借鑒國際通行做法,鼓勵有關組織建立家用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機制,便于利用第三方專業資源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三包爭議處理服務,同時降低行政和司法成本等。
我國是汽車生產、銷售、使用大國。對每個家庭來講,汽車都是名副其實的“大件”商品,其質量問題往往成為消費者的揪心事。《汽車三包規定》的出臺,緊貼國家發展戰略,突出問題導向,積極回應近年來發生的汽車三包熱點事件,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對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推動我國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發揮積極作用。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
原文鏈接: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27_333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