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標準征求意見的范圍和方式是什么?
答:新《標準化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制定過程中,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征求意見,組織對標準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并做到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標準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包括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教育、科研機構、個人等。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分發、郵寄、電子郵箱、征求意見工作平臺、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
2.
問:如何開展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的立項評估?
答:新《標準化法》第十五條規定,制定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應當在立項時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對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標準制定部門應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主要包括:
(一)項目的適用范圍,擬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
(二)項目的先進性、創新性、與國際標準的一致性程度;
(三)項目與現行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協調配套情況;
(四)項目的預期作用和效益、產業化前景;
(五)項目的類型建議、理由及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