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制定團體標準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答:新《標準化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于2016年4月25日發布了國家標準《團體標準化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GB/T20004.1―2016),對團體標準制定的一般原則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促進貿易和交流等原則。
(1)開放: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向所有成員開放,反映成員需求,并確保成員能夠有機會參與標準化活動,鼓勵團體面向所有方面開放加人團體的渠道。
(2)透明: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通過適當的渠道向所有成員提供團體的標準化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決策規則、標準制定程序及標準化工作進展等方面的信息,團體可通過公開的渠道對外公開與團體標準化活動有關的信息。
(3)公平: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確保成員享有與成員身份相對應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4)協商一致: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宜以協商一致為原則,按照標準制定程序考慮利益相關方的不同觀點,協調爭議,妥善解決對于實質性問題的反饋意見,獲得團體成員普遍同意。
(5)促進貿易和交流:團體標準宜符合市場、貿易需求,不妨礙公平競爭,不限制團體標準實施者基于團體標準開發競爭性技術和進行技術創新,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問:什么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并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以保證在標準的編制過程中盡可能體現各利益相關方的要求。
1979年,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統一規劃和組建我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經過30多年的發展,現已形成由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 和標準化工作組(SWG) 構成的技術委員會體系, 有效支撐了我國標準化工作的穩步發展。
推薦性標準是利益相關方協商一致的產物,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推薦性標準的編制工作是國際通行做法。本法中也對此作出規定,即在推薦性標準制定過程中,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
問:什么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并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以保證在標準的編制過程中盡可能體現各利益相關方的要求。
1979年,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統一規劃和組建我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經過30多年的發展,現已形成由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 和標準化工作組(SWG) 構成的技術委員會體系, 有效支撐了我國標準化工作的穩步發展。
推薦性標準是利益相關方協商一致的產物,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推薦性標準的編制工作是國際通行做法。本法中也對此作出規定,即在推薦性標準制定過程中,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
問:什么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標準制修訂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并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以保證在標準的編制過程中盡可能體現各利益相關方的要求。
1979年,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統一規劃和組建我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經過30多年的發展,現已形成由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 和標準化工作組(SWG) 構成的技術委員會體系, 有效支撐了我國標準化工作的穩步發展。
推薦性標準是利益相關方協商一致的產物,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推薦性標準的編制工作是國際通行做法。本法中也對此作出規定,即在推薦性標準制定過程中,由相關方組成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