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條”的設置原則是什么?
答:某一章或某一條中的內容可以編寫成幾個段落,也可以分成幾條。那么什么情況下不編寫成段落,而設置成條呢?設置條的依據是什么呢?在將標準中的內容設置為條時通常考慮以下原則。
(1)內容明顯不同。這是分條的主要依據。如果段與段之間所涉及的內容明顯不同,為了便于區分,則需要將它們分成彼此獨立的條。
(2)具有被引用的可能性。當標準的某章或條的某段或多段內容有可能被引用,尤其該標準內部就需引用時,應考慮設立條。這樣通過直接引用相應的條編號就可以實現方便、準確引用的目的。
(3)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條。同一層次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條時才可設條。例如,在9.2中至少要有9.2.1和9.2.2,才可將9.2細分為第二層次的條,也就是說,如果沒有9.2.2,則不應將9.2中的條文給予9.2.1的編號。
(4)無標題條不應再分條。如果某一條沒有標題,就不應在該條下再設下一層次的條。
問:標準中出現的圖、表都要編號嗎?
答:標準起草時為了便于讀者理解,將條款的部分內容制成圖或表。這些圖表是由于條款表述形式的改變而形成的,為了表達是從條款中分離出來的,在條文中需要提及這些圖、表,以說明這些內容哪里去了。為了提及方便,應對這些圖、表進行編號。
編號由“圖”或“表”和從1開始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圖1”“圖2”“表1”“表2"等。只有一幅圖或表時,仍應給出編號“圖1”或“表1”。編號從引言開始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圖、表的編號各自獨立,并與章、條的編號無關。
然而,在標準中的“注”和“示例”中出現的圖或表,均不需要編號。因為“注”和“示例”不屬于規范性內容,而是附加信息,屬于資料性內容。“注”和“示例”中的圖、表和附加信息一樣都是可看可不看的,因此沒有必要再編號。
問:標準中出現的圖、表都要編號嗎?
答:標準起草時為了便于讀者理解,將條款的部分內容制成圖或表。這些圖表是由于條款表述形式的改變而形成的,為了表達是從條款中分離出來的,在條文中需要提及這些圖、表,以說明這些內容哪里去了。為了提及方便,應對這些圖、表進行編號。
編號由“圖”或“表”和從1開始的阿拉伯數字組成,例如“圖1”“圖2”“表1”“表2"等。只有一幅圖或表時,仍應給出編號“圖1”或“表1”。編號從引言開始一直連續到附錄之前。圖、表的編號各自獨立,并與章、條的編號無關。
然而,在標準中的“注”和“示例”中出現的圖或表,均不需要編號。因為“注”和“示例”不屬于規范性內容,而是附加信息,屬于資料性內容。“注”和“示例”中的圖、表和附加信息一樣都是可看可不看的,因此沒有必要再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