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實行團體標準、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不是所有的企業標準都應當聲明公開。企業應當聲明公開的是企業標準中的產品和服務標準。
產品和服務若執行的是現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企業應當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如果產品和服務執行的是本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的則除了公開相應的標準名稱和標準編號,還應當公開企業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其中指標應當有相對應的檢測方法。公開指標的類別和內容由企業根據自身特點自主確定,企業可以不公開生產工藝、配方、流程等可能含有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企業應當對公開的產品和服務標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不涉及進口產品,但鼓勵進口商公開進口產品的產品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對特殊領域企業標準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