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標準制定、自我聲明公開、促進與服務、監督管理、附則, 共計6章、35條,詳細內容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規章制修訂工作安排,現將《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23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xueq@sac.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四、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創新司,郵政編碼:100088。信封上請注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字樣。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1月24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宗旨】為了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標準化水平,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企業標準的制定、自我聲明公開,以及企業標準化的促進與服務、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企業標準化工作應當堅持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創新驅動、質量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自我聲明公開制度】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
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五條【基本任務】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標準化綱要、規劃、政策;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標準化方法;實施和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反饋標準實施信息;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建立健全標準化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標準化人員,完善企業標準體系,持續改進標準的實施及相關標準化技術活動等。
企業應當建立標準化工作制度,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提升標準化能力,引導全員自覺參與執行標準,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內部監督。
第六條【標準創新】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鼓勵企業構建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
第七條【部門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八條【依標生產】企業應當依據標準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鼓勵企業執行推薦性標準。如果沒有相關標準,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第九條【制定原則】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鼓勵企業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基于創新技術成果和良好實踐經驗,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的企業標準,支撐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
第十條【知識產權】企業在制定標準時,應當符合相關參考或者引用材料的知識產權政策。
參考或者引用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的,應當遵守相關標準所涉及的版權政策。
第十一條【聯合制定企業標準】鼓勵企業整合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源,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十二條【試驗方法】企業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或檢驗方法。
試驗方法或檢驗方法應當引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沒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企業可以自行制定試驗方法或檢驗方法。企業自行制定的試驗方法或檢驗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準確可靠。
第十三條【編號規則】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企業標準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則進行編號。編號依次由企業標準代號、企業代號、順序號、年代號組成,方法如下:
企業代號可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或兩者兼用組成。
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以企業標準形式各自編號、發布。
第三章 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四條【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應當自我聲明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在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還應當公開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相關的試驗方法或檢驗方法。
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于或者技術要求低于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
第十五條【自我聲明公開主體和時間】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應當對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標準的信息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自我聲明公開渠道】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明示公開渠道,并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四章 促進與服務
第十七條【提升參與規則制定能力】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承擔或者參加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十八條【實施信息反饋】國家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價,通過全國標準基本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對國家標準實施信息進行有效反饋。
第十九條【試點示范】縣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和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樹立行業發展標桿。
第二十條【“領跑者”制度】國家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推動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先進技術、取得良好實施效益的企業標準成為行業的領跑者。
第二十一條【融資增信制度】國家實施標準融資增信制度。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建立支持企業標準創新的專項基金,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給予標準化水平高的企業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標準交易、標準質押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對標達標】國家鼓勵企業對照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持續開展對標達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際標準化服務】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與合作,鼓勵企業承擔或者參加國際標準化技術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第二十四條【重點項目扶持政策】在企業申報工程建設、技術改造、科研攻關、金融支持等工作中,鼓勵有關部門將企業基于自主創新成果制定的企業標準的水平作為重要的評價指標。
第二十五條【標準化服務業】國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標準化專業技術服務工作,提升標準化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水平,服務企業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六條【人才培養】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設標準化課程或者專業,加強企業標準化人才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幫助企業完善標準化人才培養機制。
推廣企業標準化專業技能人員持證上崗,支持企業探索建立標準化運營專員機制,不斷提升企業標準化水平。支持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標準化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創建標準化技能實訓基地。
第二十七條【獎勵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加大對具有自主創新技術、起到引領示范作用、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標準獎勵力度。支持將先進企業標準納入科學技術獎勵范圍。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依法對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對于特殊重點領域可以依法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違規處理】對企業在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實,情節嚴重的,進行通報或公告,并將其違規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未公開的處理】企業未公開其提供產品和服務執行的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并將其違規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三十一條【行政措施1】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該企業標準,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并將其違規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行政措施2】企業自我聲明公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并將其違規行為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警示與約談】在檢查中發現企業在開展標準制定、自我聲明公開等工作存在其他問題的,可以通過發送警示函、約談等方式,督促其整改;企業拒不配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在企業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標準化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發布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背景情況
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正式實施,在企業標準化方面,取消了企業標準備案管理,提出了建立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等新規定。現行《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發布于1990年,實施了三十多年,已不能適應《標準化法》的新要求,不能滿足目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新需求,急需對其進行修訂。
2019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管理司牽頭,正式啟動了《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制定過程中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落實“放管服”的要求,本著放開搞活企業標準、服務企業發展的原則,將《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更名為《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形成了《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思路
本次修訂堅持企業主體、市場驅動,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企業標準化工作內生動力,發揮標準化在推動企業科技創新、提升競爭力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明確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提出企業規范開展標準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標準化水平,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明確政府部門監督管理和服務促進企業標準化工作的要求,為企業標準化工作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良好環境。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標準制定、自我聲明公開、促進與服務、監督管理、附則,共計6章、35條,主要內容有:
(一)總則。本章提出了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企業標準化的基本任務,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在企業標準化促進發展中的任務等。
(二)標準制定。本章對企業標準的制定進行了規范和要求。規定了企業標準制定的原則、編號和試驗方法的要求等。
(三)自我聲明公開。本章提出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內容、公開主體和時間、公開渠道等要求。
(四)促進與服務。本章提出了促進企業標準化工作和為企業標準化工作提供服務保障的要求。
(五)監督管理。本章規定了對企業標準監督檢查的范圍、方式、內容以及處置措施等。
(六)附則。對于例外情形、生效時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