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務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林業局
2021年12月28日
浙江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規范本省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根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和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8〕19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審查范圍
(一)在本省的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中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需要按照本細則進行審查。所述知識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本細則所稱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指本省的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知識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知識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知識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二、審查部門
(一)依托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建立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專項工作機制。省級商務、知識產權、科技、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負責相關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工作。對常規審查可依托“浙江知識產權在線”等數字化平臺線上進行;對重大事項有爭議的技術審查由省級知識產權部門牽頭召集會議專題研究,集體討論決定。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負責本細則涉及的本省屬于限制出口技術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申請的受理和貿易審查工作,并作出是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決定。
(三)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涉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對外轉讓技術審查工作。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科技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對外轉讓技術審查工作。
(五)省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對外轉讓,負責指導向國家農業和林業部門提起審查申請。
三、審查內容
(一)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1.是否屬于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關鍵技術、產品和服務;
2.是否影響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公共健康、農業、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或其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運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國政府或個人信息的關鍵技術,轉讓后可能影響國家數據安全;
4.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形。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1.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否使國外受讓方形成該技術領域的技術壟斷,進而對我國在該領域的后續創新改進帶來不可避免的限制;
2.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是否影響國家規劃確定的關鍵研發領域和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創新發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響我國科技進步與創新驅動發展的情形。
四、審查流程
(一)技術出口經營者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包括:
1.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的相關信息;
2.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核心技術清單;
3.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或申請受理書等證書文件;
4.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的合同副本;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清或有其他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涉及內容將材料轉交至相關職能部門。
(三)各職能部門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轉交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書,反饋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四)書面審查書面意見書包括“審查情況”和“審查結論”兩項內容。“審查情況”需載明審查人員、審查依據、審查方案和審查時間等信息。“審查結論”分為“無不良影響”和“存在影響”兩種。“存在影響”是指對外轉讓知識產權明顯或可能存在威脅我國國家安全和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問題,對外轉讓將導致國家安全利益損失。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職能部門反饋結果和本部門貿易審查結果,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部。
五、其他事項
(一)省級商務、知識產權、科技、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可制定具體的審查工作規程,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并予以公示。
(二)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后,涉及知識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 對作出的有關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相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守知識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四)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自2022年2月15日起試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