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浙江省標準化條例》《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22〕11號)等相關規定,推進“浙江標準”標識制度實施,高標準助力高技術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支撐高效能治理、保障高品質生活、促進高水平開放,奮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我局制定《“浙江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制定依據是什么?
答:開展“浙江標準”建設,是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浙江省標準化條例》的必然要求,是推進高標準引領高質量的創新舉措。2021年10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標準化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本省制定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經自愿申請和第三方機構評價,符合引領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浙江標準’標識。具體評價規則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制定具體評價規則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2月14日,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浙委發〔2022〕11號)提出,“完善‘浙江標準’標識制度,提升‘浙江標準’市場認同度和影響力。到2025年,認定高質量、高效益‘浙江標準’200項以上。”
二、“浙江標準”的定位是什么?
答:本省制定的體現技術創新元素、符合高質量發展需求、具有共同富裕特征的高質量高效益的先進標準。高質量是指在本領域內具有先進性、創新性、可行性;高效益是指標準實施后取得了廣泛的影響力和較好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能夠引領和支撐高質量發展、競爭力提升、現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示范。
三、“浙江標準”的評定對象有哪些?
答:本省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符合“浙江標準”定位要求的,可申報評定“浙江標準”。本省企事業單位牽頭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通過等效轉化或制定更高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等形式,申報評定“浙江標準”。
四、“浙江標準”的申報條件是什么?
答:申報單位應為標準的發布者或牽頭制(修)訂者,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在浙江省登記注冊或依法成立,貫徹執行標準化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標準化工作基礎;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五、“浙江標準”的時間周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浙江標準在線”平臺受理“浙江標準”申報,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評定名額一般不超過100個,通過評定的“浙江標準”有效期五年。
六、“浙江標準”的評價程序有哪些環節?
答:“浙江標準”的評價程序主要包括六個環節:申報單位申請—推薦單位推薦—技術機構評價—審核并提出建議名單—公開公示—認定發布。
七、“浙江標準”的標識式樣是什么樣的?
答:“浙江標準”標識整體為正方形,其中“品”字源自古代書法大家王羲之《蘭亭序》中的“品”字,外部方框與文字組成了印章形態,外框中英文字樣“浙江標準ZHEJIANG STANDARD”,總體表達“浙江標準,卓越品質”的高標準高質量寓意。標識標準色為藍色,色標數值為C100 M60 Y0 K0。中文“浙江標準”字樣為楷體字體,英文“ZHEJIANG STANDARD”字樣為Times New Roman字體。
圖:“浙江標準”標識式樣
八、“浙江標準”的標識使用有怎樣的規定?
答:被評定為“浙江標準”的相關標準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浙江標準”標識,在本單位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浙江標準”標識,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標識,但不得改變標識的比例、圖案、顏色和文字等要素。
九、相關部門在“浙江標準”制度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浙江標準”的制度設計、組織評價認定、標識管理推廣和監督管理等。省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駐浙單位)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浙江標準”項目推薦、組織實施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市、縣(市、區)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浙江標準”項目推薦和監督管理。
十、認定為“浙江標準”后主要技術指標發生變化應該如何處理?
答:“浙江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發生變化的,相關單位應及時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評定后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重新授予“浙江標準”標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撤銷“浙江標準”標識:
1.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浙江省標準化條例》規定進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
2.標準實施效果不理想、沒有推廣價值的,或標準已廢止的;
3.通過弄虛作假獲得標識使用或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被撤銷“浙江標準”標識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浙江標準”。
十一、認定“浙江標準”后如何確保有效實施?
答:“浙江標準”標識使用單位為主負責標準的持續實施和推廣。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浙江標準”標識實行統一管理,適時組織監督抽查,對未有效推動標準實施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撤銷“浙江標準”稱號,并在“浙江標準在線”平臺公示。
十二、“浙江標準”工作是如果接受監督的?
答:“浙江標準”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舉報。禁止偽造、冒用“浙江標準”標識,不得利用“浙江標準”標識從事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等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解讀機關: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聯系電話:0571-89761423
政策原文鏈接http://zjamr.zj.gov.cn/art/2022/10/14/art_1229565162_2437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