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貫徹《浙江省標準化條例》等相關規定,推進“浙江標準”標識制度實施,高標準助力高技術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支撐高效能治理、保障高品質生活、促進高水平開放,奮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制定本辦法。
(二)本省體現技術創新元素、符合高質量發展需求、具有共同富裕特征的高質量高效益的先進標準,可評定為“浙江標準”。
高質量是指在本領域內具有先進性、創新性、可行性,高效益是指標準實施后取得了廣泛的影響力和較好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能夠引領和支撐高質量發展、競爭力提升、現代化先行和共同富裕示范。
(三)本省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符合“浙江標準”定位要求的,可申報評定“浙江標準”。
本省企事業單位牽頭制定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通過等效轉化或制定更高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等形式,申報評定“浙江標準”。
申報評定“浙江標準”的,應為錄入“浙江標準在線”平臺,或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浙江標準在線”平臺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且標準實施取得良好效益或是具有良好引領性。
(四)“浙江標準在線”平臺受理“浙江標準”申報,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評定名額一般不超過100個。
通過評定的“浙江標準”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評價的,應提前提出申請。
(五)“浙江標準”評價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組織管理
(六)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浙江標準”的制度設計、組織評價認定、標識管理推廣和監督管理等。
省有關主管部門(或中央駐浙單位)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浙江標準”項目推薦、組織實施推廣和監督管理等。
市、縣(市、區)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浙江標準”項目推薦和監督管理。
(七)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標準化技術機構承擔“浙江標準”項目的第三方技術評價工作。
(八)申報評定“浙江標準”的單位應為標準的發布者或牽頭制(修)訂者(在標準制(修)訂單位名單中排序首位)。申報評定“浙江標準”的單位負責標準實施推廣,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浙江省登記注冊或依法成立,貫徹執行標準化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標準化工作基礎;
2.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
3.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九)參與第三方技術評價工作的專家應當具備較高的政策和專業水平,嚴格保守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
三、評價認定
(十)“浙江標準”項目申請實行網上辦理,符合條件的單位可通過“浙江標準在線”平臺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一)“浙江標準”評價實行推薦制度,省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浙江標準”項目推薦,設區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浙江標準”項目推薦。推薦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推薦意見。
(十二)標準化技術機構根據“浙江標準”評價細則要求,組織專家對申報“浙江標準”的項目先進性、實施效益和推廣前景等開展技術評價,出具技術評價報告。
(十三)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對通過技術評價的“浙江標準”項目進行審核,提出擬認定的“浙江標準”建議名單。
(十四)省標準化主管部門通過“浙江標準在線”平臺等,對擬認定的“浙江標準”建議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須附項目簡介。
(十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完后,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浙江標準”認定名單。
四、標識使用
(十六)“浙江標準”標識整體為方形,其中的“品”字源自古代書法大家王羲之《蘭亭序》中的“品”字,外部方框與文字組成了印章形態,外框中英文字樣“浙江標準ZHEJIANG STANDARD”,總體表達“浙江標準,卓越品質”的高標準高質量寓意。
圖1 “浙江標準”標識式樣
(十七)“浙江標準”標識標準色為藍色,標準色的色標數值為C100 M60 Y0 K0。中文“浙江標準”字樣為楷體字體,英文“ZHEJIANG STANDARD”字樣為Times New Roman字體。
(十八)被評定為“浙江標準”的相關標準可以在標準文本上使用“浙江標準”標識,在本單位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浙江標準”標識,并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標識,但不得改變標識的比例、圖案、顏色和文字等要素。
五、實施推廣
(十九)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技術機構在產業政策制定、政府采購、檢驗檢測、認證認可、招標等工作中采用“浙江標準”。積極引導企事業單位對標“浙江標準”開展對標達標提升行動,不斷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
(二十)構建“浙江標準”統計監測體系,跟蹤監測標準實施效益和標準實施單位標準化信息,及時了解全省“浙江標準”實施情況。建立完善“浙江標準”實施績效評價機制,定期開展重點產業、重點區域“浙江標準”實施效果評估。
(二十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被授予“浙江標準”標識的單位,通過組織標準的實施培訓、技術解讀等,推動標準實施應用。各相關單位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浙江標準”,共同樹立高質量高效益“浙江標準”品牌形象。
(二十二)各地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浙江標準”配套激勵政策,對認定為“浙江標準”的給予財政、金融、信用等政策支持。對實施效果好的“浙江標準”,優先推薦申報各級標準創新貢獻獎。
六、監督管理
(二十三)“浙江標準”的主要技術指標發生變化的,相關單位應及時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經評定后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重新授予“浙江標準”標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撤銷“浙江標準”標識:
1.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浙江省標準化條例》規定進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
2.標準實施效果不理想、沒有推廣價值的,或標準已廢止的;
3.通過弄虛作假獲得標識使用或發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被撤銷“浙江標準”標識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浙江標準”。
(二十四)“浙江標準”標識使用單位為主負責標準的持續實施和推廣。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浙江標準”標識實行統一管理,適時組織監督抽查,對未有效推動標準實施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撤銷“浙江標準”稱號,并在“浙江標準在線”平臺公示。
(二十五)“浙江標準”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舉報。禁止偽造、冒用“浙江標準”標識,不得利用“浙江標準”標識從事欺騙或者誤導公眾等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七、附則
(二十六)本辦法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