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專利導航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專利導航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利導航在產業發展和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的決策支撐作用,健全專利導航工作機制,規范財政投入專利導航項目的管理,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專利導航工作的通知》、《專利導航指南》國家系列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導航是在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中,以專利數據為核心深度融合各類數據資源,全景式分析區域發展定位、產業競爭格局、企業經營決策和技術創新方向,服務創新資源有效配置,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的新型專利信息應用模式。
推進實施專利導航項目,應立足于強化關鍵領域技術攻關,優化我省產業布局,提升產業、企業核心競爭力,助力高質量推進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
專利導航項目管理堅持公開受理、公平評審、公正資助原則,力求管理科學、富有實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專利導航項目包括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和企業經營類專利導航項目。
項目圍繞互聯網+、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415”先進制造業集群和十大標志性產業鏈等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根據省重點產業發展規劃或實施意見調整確定項目支持方向。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專利導航項目,各有關地方、單位一體化協同推進項目實施。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縣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專利導航項目及推廣應用相關成果,并在線報備地方項目立項和驗收情況。
知識產權預警分析項目可參照專利導航項目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局應充分發揮“浙江知識產權在線”的作用,推動實現全省專利導航項目集成管理、數據互通、資源共享。
第六條 省局每年發布一批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專利導航項目成果優秀案例,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分享專利導航產業創新發展浙江經驗,爭創專利導航浙江品牌。
第二章 組織申報
第七條 省級專利導航項目每年通過“浙江知識產權在線”組織申報。省局在項目申報工作啟動前,通過門戶網站發布申報工作通知。
第八條 省級專利導航項目實行擇優推薦和直接申報相結合,通過“浙江知識產權在線”限額申報。市局、縣局和省級有關單位應做好項目申報的服務指導,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在擇優遴選的基礎上按規定限額推薦。限額名額根據各地方和歸口管理部門歷年項目推薦質量、實施績效和申報單位誠信情況確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省級以上產業知識產權運營載體限額直接申報。
第九條 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申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和專利導航工作基礎,且信用良好。
(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區域產業發展政策和生態環境要求,實施方案的合理性、技術先進性、導航路徑可行性和預期取得的績效明確,專利導航成果的場景應用預期良好。
(三)項目預期績效目標應當包括可量化考核的知識產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增長性指標。
(四)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專利導航指南》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組建團隊,提供保障條件,確保項目完成質量。
第十條 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的申報,除須滿足第九條之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的開發區(園區)和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省級以上產業知識產權運營載體。
(二)申報單位應明確導航成果具體應用場景,確保推廣實施效果良好。
(三)申報項目團隊組成至少包含3家相同產業領域相關企業,項目團隊成員應包括管理、信息采集、數據處理、專利導航分析、質量控制等人員,且不少于10人。
與專利導航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的,應選擇資信良好、擁有三年專利導航工作經驗人員10名以上、近三年參與5項以上省專利導航項目的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類專利導航項目的申報,除須滿足第九條之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在浙江省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連續經營3年以上,且為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創新型企業。
(二)申報單位上年度研究開發費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3%。
(三)申報單位擁有與主營產品關聯密切的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且有效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四)申報項目團隊成員原則上不少于5人,其中專利信息分析人員不少于3人,企業技術研發人員不少于2人。
與專利導航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的,應選擇資信良好、擁有三年專利導航工作經驗人員5名以上、近三年參與完成3項以上專利導航項目的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在線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專利導航項目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名稱。
2.項目承擔(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團隊成員。
3.項目實施方案:項目背景、目的、意義、內容、具體實施方案、進程安排、預期目標、成果形式以及經費預算等。
(二)申報單位資格證明和承諾書。
(三)申報單位知識產權工作、專利導航項目團隊、保障條件和有效專利清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專利導航服務機構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的開發區(園區)申報的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請,由市局進行實地審查;其他省級專利導航項目應向所在地縣局提出申請,由縣局進行實地審查后,上報市局審核。市局應將通過審核的項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確定推薦名單并上報省局。
曾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主題應用場景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和推薦。
第三章 評審立項
第十四條 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立項評審程序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結果審查組成。
(一)形式審查。省局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二)專家評審。通過形式審查后,省局依據當年項目申報情況,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取相關領域專家,分行業進行評審。專家組依據本辦法對申報項目的基礎條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專家選擇遵循專業領域匹配原則,且應活躍在專利導航和創新創業一線。
(三)結果審查。省局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擬立項目建議。
各地各單位自主實施或合作實施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與預警分析、專利信息分析利用和專利導航等項目且成果推廣應用效果顯著的,經省局組織專家評審后,可直接納入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管理,但不得重復資助。
第十五條 省局對擬立項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省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公示及復核結果,省局確定立項項目并下達立項文件。
第十六條 省局根據立項文件、申報書和專家評審意見下達項目任務書,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一年。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合同書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項目合同書中有關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目標任務、績效指標、實施時間等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修改或調整,應及時向省局報批。
第十七條 省局視情組織專家通過會議或現場方式,對項目管理、信息采集和數據處理等方面及項目初步成果開展中期檢查。對未通過項目檢查的,作出限期整改、終止項目實施等相應處理。
第四章 實施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等約定,完成既定目標任務,在合同到期前1個月內通過“浙江知識產權在線”向省局提交驗收申請。
第十九條 省局通過會議或現場形式組織項目驗收。必要時,可以委托市局進行驗收。
開展項目驗收工作,應嚴格按本辦法規定和要求進行。省局視情對委托驗收工作進行質量抽查。
第二十條 省局或市局根據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等約定組織驗收,具體驗收內容如下:
(一)評估專利導航項目分析報告、數據處理報告、專利圖譜集和專項數據庫的完成情況。
(二)評估專利導航相關產業或者企業新挖掘和布局高價值專利的情況。
(三)評估專利導航產業創新發展和企業經營活動所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情況。
(四)評估新培養和引進專利導航項目分析人才情況。
(五)評估專利導航項目成果發布和宣傳推廣等示范性應用情況。
(六)其他約定或專家認為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線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驗收申請、項目工作總結報告。
(二)項目信息采集和數據處理的專家鑒定意見。
(三)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專利導航圖譜及專利導航決策建議專報件。
(四)專項專利導航數據庫(集)頁面及查詢網址。
(五)項目成果實施、推廣等示范性應用證明,專利導航項目成果采用方評價意見。
(六)項目經費投入使用專項審計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的開發區(園區)承擔的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提出驗收申請,并由市局進行審查;其他省級專利導航項目驗收應向所在地縣局提出申請,由縣局進行審查后上報市局。市局將審查通過的項目,統一上報省局。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省級以上知識產權運營載體承擔的項目直接上報省局審核。
第二十三條 省局組織或委托市局組織專家對于通過初步審核的項目進行驗收。專家對驗收材料、項目任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評審,出具驗收結論意見。
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少于7名,其中財務專家至少1名。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涉及指標完成良好,經費投入合理合規,認定為通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通過:
(一)未按約定完成項目內容,半數以上專家意見為不合格。
(二)經費使用管理混亂,未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說明項目投入使用情況。
(三)所提供的驗收材料存在內容抄襲、造假等重大問題, 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驗收指標完成情況有效證明材料。
(四)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省局對專家驗收結論意見進行審核,確定擬通過驗收項目名單。
第二十六條 省局將擬通過驗收項目名單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通過驗收。
在公示過程中,省局收到異議書面材料,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復核,異議成立的,驗收不予通過。
第二十七條 財政資助項目采取“事前集中立項、事后一次性補助”的方式,項目通過驗收后,按照規定予以補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后3年內,項目承擔單位應將與該項目相關的專利導航成果有效推廣應用情況通過在線予以補充填報。
對通過驗收的專利導航項目,省局必要時可進行成果有效推廣應用情況的后期跟蹤評估。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應確保提供的申報和驗收材料真實有效。涉嫌抄襲、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地市局或縣局追回財政補助資金,5年內不得申報知識產權類項目,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未通過驗收省級專利導航項目,但不涉及抄襲、弄虛作假等不端行為的,自項目合同到期開始計算,2年內暫停項目申報單位和負責人申報專利導航項目及推薦其申報上一級各類專利導航項目資格。
第三十一條 參與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項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對所承擔的相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回避等責任和義務。違反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把專利導航項目組織實施質量關、績效關和紀律關,確保項目經費撥付和使用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杜絕盲目立項、實施和補助等行為。
第三十三條 省局定期組織開展專利導航項目管理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對整體項目實施進行總結、分析項目的績效和影響、評價項目的目標實現和成果應用程度、總結經驗、分析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本級專利導航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專利導航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專利導航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利導航在產業發展和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的決策支撐作用,健全專利導航工作機制,規范財政投入專利導航項目的管理,根據《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專利導航工作的通知》、《專利導航指南》國家系列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導航是在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和創新活動中,以專利數據為核心深度融合各類數據資源,全景式分析區域發展定位、產業競爭格局、企業經營決策和技術創新方向,服務創新資源有效配置,提高決策精準度和科學性的新型專利信息應用模式。
推進實施專利導航項目,應立足于強化關鍵領域技術攻關,優化我省產業布局,提升產業、企業核心競爭力,助力高質量推進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現代化先行。
專利導航項目管理堅持公開受理、公平評審、公正資助原則,力求管理科學、富有實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專利導航項目包括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和企業經營類專利導航項目。
項目圍繞互聯網+、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415”先進制造業集群和十大標志性產業鏈等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根據省重點產業發展規劃或實施意見調整確定項目支持方向。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專利導航項目,各有關地方、單位一體化協同推進項目實施。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縣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專利導航項目及推廣應用相關成果,并在線報備地方項目立項和驗收情況。
知識產權預警分析項目可參照專利導航項目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局應充分發揮“浙江知識產權在線”的作用,推動實現全省專利導航項目集成管理、數據互通、資源共享。
第六條 省局每年發布一批可復制、可借鑒、可推廣的專利導航項目成果優秀案例,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分享專利導航產業創新發展浙江經驗,爭創專利導航浙江品牌。
第二章 組織申報
第七條 省級專利導航項目每年通過“浙江知識產權在線”組織申報。省局在項目申報工作啟動前,通過門戶網站發布申報工作通知。
第八條 省級專利導航項目實行擇優推薦和直接申報相結合,通過“浙江知識產權在線”限額申報。市局、縣局和省級有關單位應做好項目申報的服務指導,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在擇優遴選的基礎上按規定限額推薦。限額名額根據各地方和歸口管理部門歷年項目推薦質量、實施績效和申報單位誠信情況確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省級以上產業知識產權運營載體限額直接申報。
第九條 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申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和專利導航工作基礎,且信用良好。
(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區域產業發展政策和生態環境要求,實施方案的合理性、技術先進性、導航路徑可行性和預期取得的績效明確,專利導航成果的場景應用預期良好。
(三)項目預期績效目標應當包括可量化考核的知識產權、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增長性指標。
(四)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專利導航指南》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組建團隊,提供保障條件,確保項目完成質量。
第十條 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的申報,除須滿足第九條之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的開發區(園區)和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省級以上產業知識產權運營載體。
(二)申報單位應明確導航成果具體應用場景,確保推廣實施效果良好。
(三)申報項目團隊組成至少包含3家相同產業領域相關企業,項目團隊成員應包括管理、信息采集、數據處理、專利導航分析、質量控制等人員,且不少于10人。
與專利導航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的,應選擇資信良好、擁有三年專利導航工作經驗人員10名以上、近三年參與5項以上省專利導航項目的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經營類專利導航項目的申報,除須滿足第九條之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在浙江省內依法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連續經營3年以上,且為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創新型企業。
(二)申報單位上年度研究開發費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3%。
(三)申報單位擁有與主營產品關聯密切的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且有效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國家標準。
(四)申報項目團隊成員原則上不少于5人,其中專利信息分析人員不少于3人,企業技術研發人員不少于2人。
與專利導航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的,應選擇資信良好、擁有三年專利導航工作經驗人員5名以上、近三年參與完成3項以上專利導航項目的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應在線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專利導航項目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名稱。
2.項目承擔(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團隊成員。
3.項目實施方案:項目背景、目的、意義、內容、具體實施方案、進程安排、預期目標、成果形式以及經費預算等。
(二)申報單位資格證明和承諾書。
(三)申報單位知識產權工作、專利導航項目團隊、保障條件和有效專利清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專利導航服務機構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的開發區(園區)申報的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請,由市局進行實地審查;其他省級專利導航項目應向所在地縣局提出申請,由縣局進行實地審查后,上報市局審核。市局應將通過審核的項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確定推薦名單并上報省局。
曾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主題應用場景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和推薦。
第三章 評審立項
第十四條 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立項評審程序由形式審查、專家評審和結果審查組成。
(一)形式審查。省局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二)專家評審。通過形式審查后,省局依據當年項目申報情況,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取相關領域專家,分行業進行評審。專家組依據本辦法對申報項目的基礎條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專家選擇遵循專業領域匹配原則,且應活躍在專利導航和創新創業一線。
(三)結果審查。省局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核,提出擬立項目建議。
各地各單位自主實施或合作實施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與預警分析、專利信息分析利用和專利導航等項目且成果推廣應用效果顯著的,經省局組織專家評審后,可直接納入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管理,但不得重復資助。
第十五條 省局對擬立項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省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公示及復核結果,省局確定立項項目并下達立項文件。
第十六條 省局根據立項文件、申報書和專家評審意見下達項目任務書,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項目實施周期一般為一年。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項目合同書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項目合同書中有關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目標任務、績效指標、實施時間等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修改或調整,應及時向省局報批。
第十七條 省局視情組織專家通過會議或現場方式,對項目管理、信息采集和數據處理等方面及項目初步成果開展中期檢查。對未通過項目檢查的,作出限期整改、終止項目實施等相應處理。
第四章 實施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等約定,完成既定目標任務,在合同到期前1個月內通過“浙江知識產權在線”向省局提交驗收申請。
第十九條 省局通過會議或現場形式組織項目驗收。必要時,可以委托市局進行驗收。
開展項目驗收工作,應嚴格按本辦法規定和要求進行。省局視情對委托驗收工作進行質量抽查。
第二十條 省局或市局根據項目合同書或任務書等約定組織驗收,具體驗收內容如下:
(一)評估專利導航項目分析報告、數據處理報告、專利圖譜集和專項數據庫的完成情況。
(二)評估專利導航相關產業或者企業新挖掘和布局高價值專利的情況。
(三)評估專利導航產業創新發展和企業經營活動所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情況。
(四)評估新培養和引進專利導航項目分析人才情況。
(五)評估專利導航項目成果發布和宣傳推廣等示范性應用情況。
(六)其他約定或專家認為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線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驗收申請、項目工作總結報告。
(二)項目信息采集和數據處理的專家鑒定意見。
(三)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專利導航圖譜及專利導航決策建議專報件。
(四)專項專利導航數據庫(集)頁面及查詢網址。
(五)項目成果實施、推廣等示范性應用證明,專利導航項目成果采用方評價意見。
(六)項目經費投入使用專項審計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省級以上的開發區(園區)承擔的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直接向所在地市局提出驗收申請,并由市局進行審查;其他省級專利導航項目驗收應向所在地縣局提出申請,由縣局進行審查后上報市局。市局將審查通過的項目,統一上報省局。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等省級以上知識產權運營載體承擔的項目直接上報省局審核。
第二十三條 省局組織或委托市局組織專家對于通過初步審核的項目進行驗收。專家對驗收材料、項目任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評審,出具驗收結論意見。
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少于7名,其中財務專家至少1名。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涉及指標完成良好,經費投入合理合規,認定為通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通過:
(一)未按約定完成項目內容,半數以上專家意見為不合格。
(二)經費使用管理混亂,未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說明項目投入使用情況。
(三)所提供的驗收材料存在內容抄襲、造假等重大問題, 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驗收指標完成情況有效證明材料。
(四)無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省局對專家驗收結論意見進行審核,確定擬通過驗收項目名單。
第二十六條 省局將擬通過驗收項目名單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通過驗收。
在公示過程中,省局收到異議書面材料,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經復核,異議成立的,驗收不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