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如何理解,是指應當公開執行標準的企業(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企業)僅能選擇公開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還是指所有企業都應當公布執行標準?
如是所有企業都應當公布執行標準,那現階段有許多未公布執行標準的服務企業,是法律實施還需要時間或階段嗎?
感謝解答!
答:
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相關規定,企業公開所執行的產品和服務標準信息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國家鼓勵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根據《標準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