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體標準再認知
標準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催化劑”,其催化作用不僅體現在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了先行支撐,也為社會統籌共治注人了新的活力。團體標準是社會團體以公開、透明、協商一致性為原則制定,由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團體標準具有公共性、協調性以及統一性的特征。
團體標準的公共性是由標準化工作的公開、透明原則決定的,其基于公共性質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充斥在團體標準從制定到實踐的任一過程中。就其統一性而言,團體標準的制定是協商一致的,并非“閉門造車”和主觀臆測的產物,是在小范圍內對現有社會生產力和生產要素的有效整合,這種整合式創新的結果是給行業帶來了可持續發展的動力。其協調性表現為,一方面團體標準的制定是一個多邊參與、多邊協調的過程,團體標準的價值性在有機的協調中不斷優化。另一方面,團體標準的推廣也是對多邊利益相關方相互關系的一種重構,使團體標準所形成的效應在利益主體之間形成效益均衡和價值傳遞。
法律視角上,團體標準的公共品性質與專利的知識產權保護特性具有鮮明的對比性,即公有與私有,公共性與排他性的比對,這種比對使得專利與標準的耦合背道而馳。隨著技術發展,首先,高新技術領域的團體標準的制定越來越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專利技術,形成用專利表達團體標準的技術內涵的新渠道:其次,專利轉化率的低迷也需要團體標準發揮自身的容納性帶動行業技術轉化,為企業帶來許可收益以及競爭優勢。
二、專利融入團體標準的推動效力
將專利納人團體標準在國外早有研究,學者Mark R.Patterson提出, 專利作為最新生產力的表達方式之一,是標準制定的基礎,能為專利持有人帶來價值收益,更加激發了專利權人將專利納入標準積極性。學者研究認為, 專利持有人參與標準制定,增加了將其專利納人標準的可能性,在標準化組織的視角分析,技術專利納人團體標準,有效的降低了標準化相關單位制定團體標準的復雜度,節省了企業、研發機構在標準研制過程中所投入的研發資金,專利的參與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知識產權與公眾利益的動態均衡。在專利所有人的視角分析,權利人因為團體標準的實施而適當的獲得知識產權報酬,用呈現團體標準的方式替代了逐個許可的傳統方法。專利與標準的互補式融合,催發出遠大于兩者自身價值的專利標準化,這種耦合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具有“1+1>2”式的意義。
三、專利融入團體標準的阻礙效力
學者王黎螢(2004)發現知識產權戰略和技術標準戰略的融合演化對技術創新具有雙向作用,破除阻礙壁壘的有效方法是三者的協同演化。在滿足要素的狀態下,專利制度的創新能夠激勵企業實現專利技術的大幅度提升和技術追趕。但由于專利本身的私有性仍“根深蒂固”以及專利與團體標準的關系尚需大量實證做進一步考究,使得上述條件難以達到,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專利在技術層面的大幅度發展使得專利在制度層面的創新稍顯落后,專利制度創新受到傳統思維桎梏。
目前,我國專利轉化尚停留在基礎環節,轉化率不高,轉化意識淡薄,創新能力不足。在蓬勃發展的團體標準市場中,創新有效專利的實施路徑以提高專利技術轉化率,將無形知識產權高轉化為實際生產力,是專利通向團體標準的當務規劃。依據專利與團體標準的最根本特性,團體標準代表了占大多數的非標準必要專利持有者和消費者群體的利益,具有公共利益的屬性,而專利擁有著絕對的排他性和控制權。這種扎根于本質的沖突往往不可避免,著重體現在專利權的濫用上。解決專利與標準的平行發展,即要面對現有制度框架無法徹底解決專利的產權私有與團體標準的準公共性之間的挑戰。
四、阻礙效力實例
專利池專利池是指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之間達成協議,以協議為基礎進行相互間的交叉許可或向第三方的一站式打包許可的平臺。學者張米爾等(2012) 發現發起人會采取策略性的專利申請行為,激勵企業在專利池成立前后創造出量好質優的標準必要專利。從方法論角度看,一站式打包許可達成了簡化專利許可操作和為人池企業盈利的目的。
專利池在增加許可收益、減少談判成本和促進技術互補方面給專利向團體標準轉化帶來廣闊的前景。但專利池的弊端也隨之顯露,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池中專利向團體標準轉化后勁不足,人池企業各持專利、各取所需,合作基于眼前的許可收益,缺乏專利向團體標準轉化的穩定動力;
2、創新性被抑制,加劇了壟斷的可能性,具體表現為垃圾專利、無效專利被塞入專利池和“捆綁許可”現象,造成技術發展的減速
3、最為重要的一點是,專利的根本性權益一私權性,沒有任何的變更,從專利到專利池再到團體標準這條路徑中,所涉及的專利行為均屬于私權許可而非私權共享,對專利向團體標準的轉化形成“死胡同”式的屏障。
轉自:科瑞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