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制定需要遵守一系列基本原則。世界貿易組織(WTO) 從制定國際標準的角度,在《關于制定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的原則的決定》中提出應遵守透明、開放、公正和協商一致、有效性和相關性、協調性,并解決發展中國家關切的標準制定原則。我國學者白殿一等提出,在確立標準制定程序時通常會考慮開放、協商一致、透明和可追溯四方面原則。綜上,在制定標準時應遵守以下六方面的原則。一、透明原則透明原則是指在標準制定過程中,有關的信息能夠被標準化機構的成員和成員的代表,甚至標準化機構外感興趣的有關方面獲得。信息的公開是實現透明原則的核心。標準制定過程中的信息包括:草案、工作文件等文件信息,立項、征求意見、發布等決議信息,工作組會、技術委員會全體會、技術研討會等會議信息,以及標準必要專利制度、標準版權制度等信息。這些信息都需要在恰當的時機,以最為便捷的形式,向特定的范圍公布或發送。只有這樣,各有關方才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有關信息,掌握標準制定的進度安排,確定參與標準制定的計劃,從而充分參與到標準制定活動的全過程,使標準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得到公眾支持和參與。二、開放原則開放原則是指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要保證成員或成員的代表能夠有效地參與標準的制定。一般而言,這些成員和成員的代表是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每個相關方都希望標準化機構在制定標準時充分考慮他們的利益,從而實現他們的目標。但這些目標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別,甚至互有矛盾。因此,對于標準化機構而言,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標準制定過程中,通過設立相應的規則,讓這些相關方都參與進來。既合作完成標準的編寫,又有就不同觀點進行充分討論的機會,從而盡可能在早期解決對標準中技術內容的各種分歧,避免標準制定后期或發布后的爭議和不適用。三、公正和協商一致原則公正和協商一致原則是指標準化機構開展標準化活動時首先要確保公正性,包括參與機會、對草案意見的綜合考慮、協商一致的決定、獲取信息和文件等方面。其次,協商一致是指普遍同意,即有關重要利益相關方對于實質性問題沒有堅持反對意見,同時按照程序考慮了有關各方的觀點并且協調了所有爭議。需要注意的是,協商一致并不意味著全體一致同意。四、有效性和相關性原則有效性和相關性原則是指在制定標準時,充分考慮相關的監管需要或市場需求,以及社會、科學和技術的發展水平。制定的標準要能夠支持開放和公平的市場,支持公平競爭,支持創新和技術發展,避免對環境的影響,支持產品、過程或服務的廣泛推廣應用,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有利于確保用戶的利益。只有滿足上述有效性和相關性要求,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的相關規定,標準才具有應用的價值,通過相關方的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最終實現標準化活動的目標。五、協調性原則協調性原則是指在制定標準時,標準之間要相互協調,沒有矛盾,以利于使用。為了避免不同標準化機構所制定標準的交叉和重復,標準化機構要努力解決潛在的沖突。例如,在擬開展新工作項目之前,宜組織全面研究,以了解是否存在交叉或重復的在研項目或現行標準;新工作項目的評估審核通過后,應及時公開標準工作計劃,以支持相關方盡早參與。通過遵守協調性原則,可以避免標準的交叉、重復,甚至沖突,并充分利用有限的標準化工作資源。六、可追溯原則可追溯原則是指標準制制定程序應是可控可追溯的,確保每個程序階段的規定被執行,并形成相關的記錄。在可追溯原則的指導下,標準化機構要制定并發布標準制定程序,劃分標準制定階段,并設置階段之間轉化的條件。同時,標準化機構需要借助信息化和網絡化技術,建立一套適用于每個標準的控制系統,供標準化技術組織內的技術機構進行標準制定程序的管理和控制。標準化機構一般不對標準的具體技術內容進行判斷,但會確保標準制定程序被嚴格履行,只有履行了制定程序的標準才能被發布應用。
——信息來源:學習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