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浙江省標準化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55號)等規定,為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高標準助力高技術創新、促進高水平開放、引領高質量發展,大力營造鼓勵標準創新的良好氛圍,充分激發各類主體的標準創新貢獻活力,褒揚激勵在標準化活動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由寧波市人民政府設立。
第三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分為重大貢獻獎和優秀貢獻獎。
(一)重大貢獻獎評審標準為:在經濟社會發展某一重要領域,將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或為主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并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二)優秀貢獻獎評審標準為:在經濟社會發展某一重要領域,將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或為主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三)具體評審依據為: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實施細則。
第四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是業務性質的績效評價活動,每2年評定一次。每次評定的重大貢獻獎名額不超過5個、優秀貢獻獎名額不超過5個。每個獲獎項目寧波市參與單位不超過5個、參與人員不超過10人。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選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
第五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若沒有符合條件的評選項目,允許獎項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
第七條 市評審委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市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領導小組成員及有關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企業的專家組成。市評審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評審辦主任擔任。
第八條 市評審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對候選名單進行審議表決;
(四)對異議調查處理情況進行審查;
(五)向市政府提交評定結果名單,提請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市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市評審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第十條 市評審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實施細則等工作規范,并報市評審委審定;
(二)負責制定評審工作方案,做好申報、評審的具體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三)建立評審專家庫,負責專家的聘任、培訓、使用和監督管理;
(四)對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予以糾正;
(五)對異議情況開展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宣傳獲獎項目的經驗和方法,引導全社會更加重視和積極參與標準創新工作,規范獲獎稱號使用管理;
(七)承擔市評審委的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市評審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從評審專家庫中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并組建專家評審組。
(一)專家評審組一般由5名或5名以上單數名評審專家組成,其中市外專家不少于1名,實行組長負責制。
(二)專家評審組成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策、法律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標準化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價;
(二)撰寫評審報告;
(三)向市評審辦提交評審結果;
(四)完成市評審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審定批準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名單后,當屆專家評審組解散。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
第十三條 市評審辦發布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內容、程序等,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申報通告。
第十四條 申報對象包括標準制(修)訂項目和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一)標準制(修)訂項目包括由我市有關單位牽頭制(修)訂的現行有效且實施2年以上的下列標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省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牽頭制(修)訂標準是指在標準制(修)訂單位名單中排序首位。每個單位每次申報內容應為1個標準或含若干組成部分的標準項目。
(二)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包括我市有關單位為主承擔國家級和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并已經通過項目考核驗收。為主承擔是指項目的牽頭組織者。每個單位每次申報內容應為1個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第十五條 申報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效貫徹執行標準化法律、法規;
(二)申報截止期前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和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
(三)申報單位未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四)申報單位為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牽頭者,或者為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為主承擔者;
(五)已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或浙江省標準創新貢獻獎或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的項目,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實行推薦制度。市級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自我推薦和下屬單位推薦,各區(縣、市)政府和開發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單位推薦,部省屬駐甬單位負責自我推薦。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將申報項目在本單位內部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并在本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程序如下:
(一)形式審查。市評審辦對推薦材料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核查并提出形式審查意見,確定符合條件的名單。
(二)資料評審。市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按照評審實施細則進行資料評審,根據得分情況確定進入陳述答辯環節的名單,總數控制在最高評定額度的2倍之內。
(三)陳述答辯。市評審辦組織申報單位進行陳述答辯,根據得分情況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環節的名單,總數控制在最高評定額度的1.5倍之內。
(四)現場評審。市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入圍項目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市評審辦根據資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結果,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選授獎名單。
(五)候選公示。市評審辦對候選授獎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會議評審。市評審辦將候選授獎名單及相關材料提交市評審委會議評審。會議評審前,按照評審實施細則規定,組建由市評審委成員組成的會議評審組,以投票方式進行評審。
投票結果提交市評審委審查,確定初選授獎名單。
(七)初選公示。市評審辦對初選授獎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須附項目簡介、標準化創新貢獻成效等。
(八)審定批準。對公示和異議處理情況審查后,確定擬授獎名單,提請市政府審定批準。
第二十條 對公示期內收到的異議,由市評審辦函告推薦單位進行調查核實。對候選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應在會議評審環節報告調查核實情況;對初選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應將調查核實情況提交市評審委審查。
第四章 授獎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對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定結果進行公布并予以獎勵。重大貢獻獎獎勵金額每個不高于50萬元,優秀貢獻獎獎勵金額每個不高于15萬元。獲獎單位是黨政機關或群團組織的,不安排獎勵資金。
第二十二條 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市市場監管局部門預算。
第二十三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情況載入相關人員人事檔案,作為對其業績考核、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資格評價、評獎評優等的依據之一。事業單位人員獲得的獎勵資金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
第二十四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鼓勵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在申報材料中提供虛假數據和證明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申報單位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的,按程序撤銷其獎項稱號,追回獎勵資金,在媒體上公布,并將相關情況納入信用檔案管理;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獲獎單位可在本單位形象宣傳中使用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稱號,須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有損獎項稱號的商業化運作。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未進行嚴格審核,或者明知申報材料存在弄虛作假情況仍然予以推薦的,取消下一次推薦資格。
第二十八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相關工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寧波市標準創新貢獻獎評審實施細則由市評審辦另行組織制訂并發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