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發展方面的創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先導型、創新型行業標桿企業,市場監管總局印發《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01
《辦法》出臺的背景
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中提出“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和標準融資增信制度,鼓勵企業構建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居于核心地位,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對于開辟發展新領域新賽道、不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具有重要作用。標準作為科技成果的擴散器、助推器和產業發展的風向標,通過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的建立,引導企業將標準化與科技創新更加緊密融合,促進企業提高對標準是一種寶貴和有效戰略資源的認識,推動我國企業學會運用標準化方法和工具提升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助力企業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市場化和國際化推廣應用,充分展現標準化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和生態效益。
為認真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中對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工作的決策部署,通過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發展的先導型、創新型行業標桿企業,增強企業標準化意識,提升企業標準化能力,疏通“科技創新成果研發—標準創新能力提升—高新技術產業推廣—國際創新視野開拓”的發展路徑,爭創企業標準“領跑者”和國際標準“制定者”,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實施《辦法》,對推動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管理工作有序規范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02
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內涵
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制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高質量發展乃至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典型特征的企業。
為構建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實現企業漸進式培育,《辦法》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分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三個遞進式層級,按照不同梯度分別采取“自我聲明+公示”和“自愿申請+認定”的管理方式,重點衡量企業在建設、應用、融合、效益層面的標準創新能力,更多體現“質”的要求而非“量”的要求,突出了企業創新技術轉化為標準、執行先進標準、實現國際標準突破乃至引領產業國際化等特點。
03
標準創新型企業
梯度培育管理體系
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涉及一二三產業,面對大中小等各種企業類型,《辦法》堅持全國統一管理和分層分類分級指導相結合的原則,構建了培育管理體系。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發布評價和認定指標體系,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認定工作,建設統一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搭建統一的標準創新型企業數據庫,為入庫、認定和動態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保證標準創新型企業申報推薦、評價認定、動態調整、組織管理、培育扶持的準確高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的梯度培育、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等工作。制定完善相關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等工作,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精準服務。
04
標準創新型企業
評價認定指標體系
從引導和鼓勵企業創建標準創新型企業的角度考慮,配套《辦法》的評價認定指標體系既考慮了梯度培育的遞進性,又考慮了不同規模、不同產業的企業在標準創新工作方面的自身特點和基礎能力。一是從梯度培育的遞進性考慮,對三個層級企業的評價認定指標采用“4+3+2”的方式。即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設置有標準化管理全面性、標準技術領先性、標準應用先進性、標準整體效益性等4類評價指標;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在此基礎上,增加設置標準國際突破性、標準融合創新性和特色化等3類指標,其中特色化指標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確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基礎上,再增加標準引領產業數字化、標準引領產業國際化等2類指標。二是針對與產業規模關聯性較大的指標,對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進行了區分,設置了不同的指標要求。三是針對產業類型的差異,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時,對工業、農業和服務業企業采用了不同的認定標準,工業企業需達到80分以上,農業及服務業企業達到70分以上即可。
05
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申報流程
企業按住所地原則自愿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進行注冊,按照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符合入庫要求的企業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并公示1個月,公示期間無異議則自動入庫,有異議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協調處理。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按住所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審核、抽查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個月。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按住所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通過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推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企業首次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級別。后續申請認定時,應當按照梯度培育原則,逐級進行申報。
06
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的
政策銜接
為引導和鼓勵企業更好實現標準化與科技創新融合發展,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將與相關制度做好銜接,形成引導企業走高質量發展道路的合力。一方面,《辦法》銜接了市場監管系統相關工作,在指標設置、條件要求等方面充分考慮了企業標準“領跑者”、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等內容,形成標準創新型企業、企業標準“領跑者”、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相互支撐的標準創新工作體系。另一方面,《辦法》銜接了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等工作,形成相互支持與配合的良好政策環境。
07
《辦法》的落實措施
一是建設統一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企業負擔,方便社會參與和監督,強化管理與服務效能,確保評價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二是加強對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工作的指導,加大對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的宣傳力度。將制度推介納入質量月、世界標準日等主題活動,大力推廣標準創新型企業的成熟經驗。通過開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貫培訓,引導企業走“標準創新”協同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