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標準的法理依據。《標準化法》第十三條規定: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管理辦法》(2020年1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公布)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共29條。
二、地方標準的基本概念。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殊需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
三、地方標準的行政職責。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標準的制定包括地方標準的立項、組織起草、審查、編號、批準發布等工作。
四、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均可以制定地方標準。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標準制定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獲得。
設區的市制定的標準亦屬于地方標準范疇,不能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相互交叉、重復、矛盾。
五、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自然條件和民族生活習慣差異較大,省級人民政府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設區的市可以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自然條件、民族風俗習慣的特殊技術要求以及地理標志產品標準。此外,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地方標準還可涉及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這也是地方政府規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服務效率的需要。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六、地方標準的備案管理。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標準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方標準的備案信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60日內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發布公告及地方標準文本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備案的地方標準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標準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并有權責成地方標準制定部門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縣級以上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對其制定的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地方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七、地方標準制定程序。地方標準制定程序一般分為:立項、起草草案、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復審和廢止7個階段。
(一)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初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工作提出申報地方標準項目的原則要求,下達給各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省直管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各相關單位(申報單位),公開征集地方標準計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標準項目的建議。申報單位對收集的建議進行統一審查、協調后,向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材料。
(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召開立項論證會,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并提出擬立項的地方標準計劃。
(三)擬立項的地方標準計劃應在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收集的意見,綜合分析、確定并下達地方標準計劃。
(四)地方標準計劃執行過程中,可以進行下列調整:確屬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重大項目,可以增補;確屬不宜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應予終止;確屬特殊情況,可以對項目的內容進行調整。需調整地方標準項目的,應由起草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申報單位審查同意,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當申請未被批準時,應按照原定計劃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