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關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中,企業執行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相關問題,市場監管總局給予了答復。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問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3號《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如果企業執行的是國家標準、國家推薦標準,是否也要將這些標準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登錄,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答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企業產品和服務執行的標準可以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委托方能否繼續采用受托方的企業標準
問
委托方能否繼續采用受托方的企業標準
我司有幾款產品是委托其他工廠生產的,采用的標準是受托方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請問根據這條規定,我司是不是就不能繼續采用受托方的企業標準,而要自己起草產品標準并自我聲明公開?
答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
文章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