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團體標準近年越來越活躍,覆蓋的范圍越來越多,團體標準也暴露出很多問題,諸如:抄襲、超范圍制定、侵權等等。為了大家更深入了解團體標準在標準體系的地位、定位、版權等問題,特邀請中國標準出版社資深標準審查編輯李春麗老師,從標準審編角度介紹一下團體標準的相關情況及其版權。
以下是正文
很高興有機會和大家聊聊團體標準審查和出版的一些感受。從國家標準審查到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審編,再到團體標準的審編,感受還是不一樣的。國家標準審查是站在國家的層面對標準程序的合法性、技術的協調性、內容的規范性等進行審查把關,實現各行業間的協調、確保標準實施的經濟社會效益最大化;最終的出版則要實現標準文本語言的規范、清晰、準確、無歧義。而團體標準更多的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審視標準是否超出發布機構的業務范圍、團體標準是否符合《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技術要求是否與行業政策及強制性標準沖突……
團體標準是我國目前五級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政府主導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不同,團體標準是市場主導,其立項、制定、發布都是發布機構的自主行為,不需要政府審批和驗收。因此,團體標準制定程序相對簡單、操作靈活、市場響應速度快,但同時也出現了團體標準質量參差不齊、抄襲、超范圍制定、制修訂水平不高、版權不清晰等一系列不良現象。
工作遇到到典型的咨詢包括: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請是否必須高于國標、行標、地標?已經有國標、行標,還能不能制定團標?參編單位是不是版權所有人?誰能決定是否出版?是否需要出版?等等。
依據規定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卻未明確規定必須高于國標、行標、地標,但是團標一般情況是要高于國標、行標、地標的要求的。這一方面基于團標的定位,一方面取決于市場的選擇。咱們來看看,一般什么時候需要制定團標呢?1.上層標準缺失時,可以制定團體標準,填補市場空白。2.上層標準要求不全面,可以對對上層標準做補充完善。3.即使有上層標準,但團體標準為了獲取市場認可,可以嚴于上層標準。試想,是不是這些時候團標才有存在的意義,采用團標的主體才更能獲得市場的認可?團體標準的發布機構也更能得到市場認可。否則,發布機構、實施主體和團標本身必將在市場的優勝劣汰中隕落。
對于團標,侵權和抄襲也是困擾著作權人的一個問題。有發布機構表示,他們出于供大家使用的目的,做了團標的全文公開,但是內容很快被別的機構抄襲重新發布;后來不少機構就不再做全文公開,這又不便于標準的實施和傳播。對于版權的問題,我和發布機構、法務、發行等同仁進行過多次探討,認為發布機構可以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公開文本,解決文本公開和傳播的問題,減少被抄襲的風險。正式出版可以緩解侵權問題,至少在版權受到侵害時可以更好地維權。
那么要不要出版,怎么出版又是一個問題。一般來講,團標的制修訂程序把關不如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規范、嚴格,如果有專業的標準審編人員對標準文本進行系統把關,對提升團體標準質量是非常有幫助的,對起草單位、起草人和發布機構的專業、權威形象也是有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出版。所以在團標的出版環節,出版社會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目的在于取得出版權。如果起草單位想出版,需要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否則,出版本身就構成侵權。
簽訂出版合同后,公告定稿的團標即可進入編審環節。我社團體標準出版和國家標準的出版是相同的,嚴格執行三審三校制度。三審三校為標準的合理性、規范性、語言的通達保駕護航,是出版的核心環節(此處省略一萬字,內容太多了)。工作中遇到不少將出版和印刷混淆的例子,再次提醒一下,印刷是印刷廠在出版社的授權下進行,只是出版的一個環節。
標準化是系統工程,今日的分享只是拋磚引玉,未盡之處歡迎大家共同探討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