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公眾號《山東省標準化研究院》。
1、團體標準編寫過程中可參考的基礎性標準有哪些?
現行的指導標準編寫的基礎性國家標準有GB/T 1 (所有部分)《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所有部分)《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所有部分)《標準編寫規則》、GB/T 20002(所有部分)《標準中特定內容的起草》、GB/T 20003(所有部分)《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及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附錄A中列出的部分基礎標準等。
在團體標準的編寫過程中,可以按照需要參照使用。
2、如何開展團體標準立項評審工作?
團體標準的立項評審由其管理協調機構組織起草工作組之外的各利益相關方組成立項評審委員會,主要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并且給出明確評審意見。
評審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擬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
(2)項目的先進性、創新性和產業化情況;
(3)項目與國外相關標準的關系,考慮同步制定為國際標準的可行性;
(4)項目與現行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協調配套情況;
(5)項目的類型建議、理由及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6)項目的預期作用和效益;
(7)標準發布后的實施建議。
3、立項評審時對專家的資格及人數有什么要求?
團體標準項目立項評審專家的資格及人數目前尚無統一規定,社會團體可在自行制定的標準化文件中進行規定。 建議社會團體邀請熟悉本專業領域技術水平和具有一定標準基礎知識,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且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對應職務的專家擔任團體標準項目立項評審專家。 社會團體可結合評審標準的數量、難易程度等確定具體人數,一般為多人。
4、團體標準起草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標準起草工作組的建立。起草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對應的職務),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熟悉標準化工作流程。起草工作組應當充分吸收標準利益相關方。
(2)相關資料的收集及關鍵指標的對比分析。圍繞團體標準化對象,收集國內外同類標準及有關技術資料,包括同一或同類標準化對象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科技文獻、科技發展趨勢文獻、出版物,如專利情報和專利說明書、發明證書、樣本和樣機、產品目錄、手冊等,并將關鍵技術指標列出,進行對比分析。
(3)征求意見。一般情況下,團體標準征求意見時需同時提供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意見匯總表。
征求意見工作包括征求意見材料的發出、意見收集與處理三個階段。建議在征求意見時不僅要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社會團體官網對外發出,同時也要向標準的各利益相關方定向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30天。意見收集匯總后,起草組應當逐一處理。根據對反饋意見的處理,標準征求意見稿的關鍵技術指標和技術路線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如標準使用范圍、對象、技術路線、技術內容的減少或增加等),應當再次征求意見。
(4)標準涉及專利的披露。《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明確提出,支持專利融入團體標準,推動技術進步。社會團體作為團體標準發布機構,建議采用ISO、IEC、ITU三大國際標準組織秉承的不介入原則、披露原則和承諾許可原則。鼓勵參與及未參與標準化工作的利益相關方,盡早披露標準中所涉及的專利。
5、團體標準技術審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建議從下列四個方面對標準進行審查:
(1)符合性:送審稿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符合社會團體制定的標準制定程序和有關要求,且與通過立項評審的有關材料保持一致;
(2)適用性:送審稿應適應標準化工作的需求和有效實施的各種條件;
(3)科學性:送審稿的技術內容應科學、合理;
(4)規范性:送審稿編寫應與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等國家標準編寫要求一致。系列標準的結構、文體和術語等應統一。
6、團體標準編制說明的編寫有哪些要求?
編制說明是對團體標準條文依據的進一步說明,是團體標準起草過程的真實記錄,起著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在團體標準審查、實施和修訂時,可通過編制說明了解標準起草過程中有關內容的變動及合理性等。建議在標準起草過程中參考GB/T 1(所有部分)《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所有部分)《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所有部分)《標準編寫規則》的規定及相關要求編寫。
編制說明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簡況:包括立項情況、主要工作過程、主要參加單位和工作組成員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包括本標準編制的原則、本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時應列出本標準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3)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本標準編制過程中主要試驗或主要驗證情況的分析。
(4)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要明確說明本標準中有無涉及專利,及專利的披露情況。對于涉及專利的標準項目,應提供全部專利所有權人的專利許可聲明和專利披露聲明。
(5)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對產業發展的作用等情況:本標準批準發布后,經宣貫、實施,預期能產生的社會效益情況估計,以及對產業發展(如技術進步、結構調整、規范市場等方面)的作用。
(6)與國際、國外標準對比情況:本標準在制定或修訂過程中,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7)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簡要說明本標準與法律、法規、規章及現行標準的協調性。
(8)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主要適用于對矛盾、分歧較大的意見的處理結果與處理依據的說明。
(9)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
(10)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11)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修訂標準時說明新舊標準的替代關系。
(12)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陳述本標準編制階段與原計劃有差異的原因、階段和審議結果。即: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陳述起草階段變更時的工作組結論;
——送審稿編制說明:陳述征求意見階段、起草階段變更的工作組結論;
——報批稿編制說明:陳述審查結論。
7、標準封面的ICS號和CCS號是什么?如何查詢?
ICS是國際標準分類法,是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1年組織編制的首部國際標準化領域的專業分類工具。其目的是對國際標準、區域標準進行分類編目,并促進各國通過ICS進行數據交換與檢索。ICS是由國際十進位分類法(UDC)演化而來,有三級分類。
CCS是中國標準文獻分類法,由原國家標準局組織編制,有準三級分類。由于CCS是由各行業標準化專家共同研制的,所以CCS的大類劃分和專業類目設置都比較符合國內產業劃分規律,專業覆蓋比較完善。
目前,可通過《國際標準分類 中國標準文獻分類及其對照》查詢ICS號和CCS號。
8、團體標準的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如何確定?
團體標準的發布日期是社會團體批準該標準正式行文發布的時間。
團體標準的實施日期由社會團體根據標準的實際實施需要自行確定,實施日期不應早于發布日期。
9、團體標準封面有統一格式嗎?能否添加社會團體的logo或者其他標志性的內容?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團體標準的封面格式應當符合要求,未按如下格式設計封面是不符合要求的,具體見下圖。
10、團體標準編號規則是什么?
團體標準編號應符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團體標準編號依次由團體標準代號、社會團體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見圖3。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團體標準順序號”是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總順序號,并不是自行規定的某一分類領域或某一年份發布的團體標準順序號。社會團體代號由社會團體自主擬定,可使用大寫拉丁字母或大寫拉丁字母與阿拉伯數字的組合。社會團體代號應當合法,不得與現有標準代號重復。例如,T/CAS 115—2015。
11、團體標準中可以規范性引用哪些文件?規范性引用文件和參考文獻有什么區別?
參考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6.2.3有關要求,原則上被引用的文件應當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或國際標準。規范性引用的文件清單不應包含:
(1)不能公開獲得的文件;
(2)資料性引用文件;
(3)標準編制過程中參考過的文件。
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經過相關標準的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該標準的審查會議確認符合下列條件,則允許以規范性方式加以引用:
(1)具有廣泛可接受性和權威性,并且能夠公開獲得;
(2)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時)已經同意該文件被引用,并且當函索時,能從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這些文件;
(3)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時)已經同意,將他們修訂該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訂所涉及的要點及時通知相關標準的歸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標準中不宜引用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性的文件;
(2)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過程類文件;
(3)含有專利或限制競爭的專用設計方案或只屬于某個企業所有而其他參與競爭的企業不宜獲得的文件。
在標準編寫過程中,有些內容在現行標準中已經做了規定,并且這些規定又是適用的,即可規范性引用這些條款。通過規范性引用,這些引用條款成為標準必不可少的內容,“規范性引用文件”也成為標準使用中必不可少的文件。
標準中除了規范性引用的一些文件外,有些資料性引用的文件和標準編制過程中參考過的文件需要明確列出時,列入參考文獻。
12、什么情況下,團體標準必須執行?
團體標準必須執行的情況如下:
(1)被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引用,這時該標準具有相應的強制性約束力,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實施。例如,2018年8月,水利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衛生健康委共同發布了《水利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堅決打贏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戰的通知》(水農[2018]188號)。該通知中明確規定,各地可直接使用中國水利學會發布的《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開展農村飲水安全評價工作。這時,中國水利學會發布的團體標準《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就必須執行。
(2)被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者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必須執行該團體標準。
(3)被合同雙方作為產品或服務交付的質量依據的,該團體標準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執行該團體標準。
13、 企業采用團體標準時,是否需要征得發布該標準的社會團體同意?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團體標準是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社會團體成員采用某項團體標準時,按照約定規則采用;非社會團體成員采用某項團體標準時,了解社會團體標準實施的有關規定,與該社會團體積極聯系,確認標準采用制度和標準最新版本等有關事宜。
14、 企業采用團體標準后,需要進行自我聲明嗎?自我聲明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企業采用團體標準后,要登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按照平臺操作手冊,進行注冊和信息公布,即進行自我聲明。
聲明的主要內容有:
(1)企業基本信息;
(2)其執行的團體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3)執行該標準的產品信息。
15、團體標準作為認證依據需滿足哪些條件?團體標準能否作為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其技術能力的依據?
使用團體標準作為認證依據需滿足以下條件:
(1)實施認證的機構必須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具備該領域的業務資質;
(2)實施認證的機構應按規定向國家認監委申請備案;
(3)社會團體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據國家認監委相關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可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國際標準和區域標準進行技術能力認定。依據其他標準或方法的,應在“說明”中注明。
如果團體標準作為認證依據,則認證機構須通過穩定和權威的渠道提供標準內容,便于申請組織和公眾及時獲取,建議公開出版。
16、如果使用團體標準開展認證或評價,實施檢測的實驗室是否需要申請該團體標準的CMA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因此,實施檢測的實驗室如果沒有依據該團體標準申請CMA證書,理論上該實驗室出具的試驗報告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法律仲裁、產品/工程驗收的依據,只能作為內部數據使用。
《國家認監委關于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實施的通知》中明確:具有自主創新技術、具備競爭優勢的團體標準可申請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團體標準時需提供方法驗證報告及標準發布團體出具的有關標準技術優勢及領先性、創新性的相關說明。
綜上所述,實施檢測的實驗室需要按照要求申請團體標準的CMA證書。
17、 除社會團體外,其他單位可以對其發布的團體標準開展標準培訓嗎?
除社會團體外的其他單位受標準發布機構或其會員單位的委托、邀請,可以對其發布的團體標準開展培訓。但團體標準的版權和解釋權均屬于社會團體,凡涉及標準的培訓、宣傳等活動,建議與標準的發布機構聯系,避免侵權等問題的發生。
18、如何開展團體標準的實施評估?
(1)團體標準的實施評估是指標準實施后,對其實施應用情況、對經濟社會所產生的影響進行測算和評價的過程。
(2)實施評估工作一般由該標準的發布機構組織開展,也可由標準利益相關方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來組織。
(3)既可以對一項團體標準開展實施評估,也可對一組相關標準開展實施評估。實施評估主要方面為:
——經濟效益,包括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
——社會效益,包括在推動科技進步與社會發展、推動產業升級和民生發展等方面產生的效益;
——生態效益,包括在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減少污染、環境優化、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效益。
19、 團體標準有版權嗎?應當如何處置?
團體標準擁有版權。 團體標準在制定過程中,需要付出智力勞動,具有獨創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團體標準的版權應當由標準起草工作組和標準發布機構以讓渡協議等形式約定。建議參考UL、ASTM等標準化組織的有關規定。
20、團體標準出現了抄襲等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應由誰承擔責任?
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著作權歸屬誰,誰承擔責任。 通過讓渡協議,著作權歸屬社會團體的,社會團體負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負責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反之,其他機構或個人有抄襲團體標準的行為,社會團體有權對具體抄襲者進行追責。
注:上述內容整理自《團體標準百問百答》, 來源:學習標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