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企業企標中未引用國家推薦標準,市場監管時可以依據推薦標準判定結果嗎?
比如最新版GB/T10781,GB/T10346都有要求標注白酒的生產類型,但目前都未引用這些標準,老包材生產過多,短時間內用不完,不標注“固態法”,“液態法”可以嗎?
答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包含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等有效內容的企業標準文本。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使用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授權使用的企業標準按要求由獲授權生產企業公開相應標準的編號和名稱,標準內容應包含有產品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以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有效的技術要求。其他如授權企業的名稱公開與否,由獲授權生產企業根據需要自行確定。企業應對所使用標準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標準實施的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018年實施的《標準化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依據此規定,集團型企業各分公司共同制定企業標準、且使用同一編號,該模式從2018年沿用至今,得到各省市監管部門及市場的一致認可。
2024年實施的《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以企業標準形式各自編號、發布。請問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各分公司共同制定的企業標準,可否繼續使用同一編號?以便集團公司產品標識統一,市場上不同地域的同種產品包裝標識執行標準保持一致;并避免因標準編號變更造成的大量包裝物換版及生產許可重新認證等社會資源浪費。
答使用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授權使用的企業標準按要求由獲授權生產企業公開相應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并公開包含有產品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以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有效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文本。其他如授權企業的名稱公開與否,由獲授權生產企業根據需要自行確定。企業應對所使用標準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標準實施的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委托生產產品執行的標準,由委托方還是被委托方制定,由委托企業確定,并由委托企業按規定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委托企業應對所使用標準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標準實施的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