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公布《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問題一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
出臺的目的是什么?
解答
原《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對規范農業標準化工作、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以及《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鄉村振興促進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陸續出臺,特別是黨的二十大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建設農業強國提出新要求,強調以新機制、新舉措支撐“三農”工作,需要修訂原《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以標準化推進農業全產業鏈延伸,促進農業農村融合發展,引領和支撐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
問題二
新修訂的《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與原《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有哪些方面主要變化?
解答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修訂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將適用范圍從單一的農業拓展到農業農村領域,對農業農村標準的定義和范圍進行了界定。
二是明確規定農業標準制定需充分考慮農業生產全生命周期特點、產地環境和區域特色,廣泛吸納有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利益相關方參與,保障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
三是對農業農村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提出限制性要求,規定農業農村領域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的制定條件,調整了縣級農業標準規范的法律地位。
四是突出標準實施手段的創新,鼓勵運用信息化等多種手段加強標準宣貫,明確開展試點示范、搭建服務平臺、融合運用質量基礎設施、促進農業農村標準化服務業發展等具體要求。
五是明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包括統籌農業農村標準化重大事項,協調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問題三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與《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標準化部門規章是什么關系?
解答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是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通用管理規章。《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是在符合標準管理各項通用規章規定的基礎上,對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的特別規定。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側重農業農村標準制定應遵循的特殊原則和標準的實施應用,主要包括農業農村標準的定義、范圍、制定原則,關于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及標準國際化等的特殊要求,農業農村標準宣貫、實施、推廣、試點示范、實施反饋、手段融合、標準化服務等方面規定,以及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協調職責、監督檢查和標準激勵機制等,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和建設農業強國戰略、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抓手。
問題四
農業農村領域都有哪些工作適合制定成標準?
解答
根據《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將“農業農村標準”界定為“種植業、林草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以及農村設施環境、公共服務、鄉村治理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農業標準”范圍包括農產品、生產過程和基礎條件,“農村標準”范圍包括農村設施環境、農村公共服務和鄉村治理。農業農村標準定義和范圍的界定為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明確了方向、奠定了基礎。
問題五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在推動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方面能發揮哪些作用?
解答
為推動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在修訂過程中重點考慮三個方面:
一是突出農業標準化對象的自然屬性、生物屬性、農業生產影響要素的不確定性、農業生產的長周期性、生產過程的不可逆性和標準實施主體的分散性等特點,充分考慮農業產地環境差異、不同風俗習慣和鄉村治理特殊要求,明確農業農村標準制修訂應遵循的原則和標準實施的具體要求。
二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針對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對新技術、新手段推廣應用的共性需求,結合農業農村標準化基礎和能力薄弱的現狀,突出農業農村標準形式的適用性、實施手段的創新性和社會化服務支撐的重要性。
三是結合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需求,突出標準實施與應用,創新工作機制和手段,統籌推進標準化工作,將農業與農村相結合,保證標準化工作的創新性。
問題六
農業農村標準實施手段主要有哪些考慮?
解答
農業農村標準實施手段創新是《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的重點和亮點之一,主要包括:
一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農業農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運用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多種形式,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標準宣貫,因地制宜推動農業農村標準實施與應用。
二是鼓勵在農業產業政策制定、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鄉村建設等工作中應用農業農村標準。
三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搭建區域性農業農村標準化服務平臺,普及標準化知識、解讀農業農村標準、推廣標準化經驗,支持農業標準化生產和農村標準化建設與治理。
四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農業農村標準化試點示范工作,傳播標準化理念,驗證標準有效性,探索標準化經驗,樹立標準化標桿,推動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和服務。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開展試點示范項目建設督導和評估驗收。
五是鼓勵有關單位將農業農村標準與計量、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知識產權、質量管理或者品牌培育等手段融合運用。
六是鼓勵標準化服務機構開展農業農村領域標準化研究、培訓、咨詢或者評估等,服務農業農村標準制定、實施和應用。
問題七
本次修改在制度創新上有哪些重大突破?
解答
一是根據《標準化法》的有關要求,強調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是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協調機制,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地方農業農村標準化協調機制。
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農業農村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農業農村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四是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各類人才參與農業農村標準化工作的激勵機制,將農業農村標準納入科技成果獎勵范圍,支持符合規定的農業農村標準項目申報科學技術獎勵。
問題八
《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刪除了縣級農業地方規范有關規定,主要是基于什么考慮?
解答
由于農業生產地域特色鮮明,不同地區資源稟賦差異大,需要因地制宜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因此,在過去的工作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許多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了大量縣級農業標準規范來指導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發揮了有效作用。
《標準化法》修訂后,明確將制定地方標準的權限下放到設區的市,未涉及縣級農業標準規范這一層級,部分省份已逐步依法完成農業標準規范向地方標準的轉化工作。根據《標準化法》的規定,考慮到各地差異性,本次修訂在《農業農村標準化管理辦法》中刪除該條款,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將縣級農業標準規范轉化為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使用。部分省份,如浙江等地為滿足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對標準化工作的現實需要,出臺地方性法規給予農業標準規范一定法律地位,規定:“在農業、美麗鄉村建設、基層治理等地域性強的領域需要統一技術要求,尚不具備制定地方標準條件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技術性規范”,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THE END-
素材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