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知識:我國標準化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現行標準化法律法規體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與《標準化法》配套的標準化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涉及標準化事項的法律構成。
圖 我國標準化法律法規體系結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標準化法》首次頒布于1988年,2017年11月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案,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標準化法》全文共6章45條,包括總則、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1990年,國務院依據《標準化法》制定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對標準化工作的管理體制、標準的制修訂、強制性標準的范圍和法律責任等條款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進一步充實完善了《標準化法》的內容,成為《標準化法》的重要配套法規。
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規章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牌子。)標準化規章主要規定貫徹落實《標準化法》的要求、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的細化措施,其內容涵蓋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標準出版、標準檔案管理,企業標準化管理,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管理等。
例如:針對國家標準制定流程、編號等管理措施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針對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針對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則、編寫方法、促進采用國際標準措施的《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針對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建與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針對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標準化活動管理辦法》
三、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規章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文化和旅游部)標準化規章主要規定本部門權限范圍內的行業標準制定、實施等管理措施,例如《文化和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原《文化行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正在修訂中)《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中醫藥標準制定管理辦法》《民用航空標準化管理規定》《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
四、地方標準化法規和規章
地方標準化法規主要規定本行政區域執行《標準化法》的細化措施、地方標準的管理措施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實施細則,例如《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等。
地方政府標準化規章主要規定本行政區域執行標準化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細化措施,例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甘肅省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標準和標準化工作的若干意見》等。
五、其他涉及標準化事項的法律
由于標準化所涉及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領域較廣,涉及公共領域和健康、安全、環境保護事項較多,因此,除了《標準化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之外,其他一些領域或方面的法律也會涉及標準化的相關規定。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這些法律主要規定了制定特定領域國家標準的制定主體及其職能、標準的實施措施、有關各方違反相關標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當三者的規定存在沖突時,應根據上位法優先原則,優先適用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