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課程主要針對GJB 9001C標準在實施過程中關于供應商管理與采購過程控制(8.4條款)的常見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并提出了解決方案,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1. 8.4條款內涵與轉換應用
- GJB 9001C標準中的8.4條款分為三個子條款:總則、控制類型和程度、提供給外部供方的信息。
- 在服務業中,“外部供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對應采購,而“外包”等同于“外部提供的過程”,對于制造業而言,該條款核心是采購和外包過程的控制。
- 強調程序文件編寫時不應生搬硬套標準用詞,應結合企業或行業的特點對術語進行適應性轉換,以便員工理解和執行。
2. 評價選擇及績效監視問題
- 常見問題之一是對外部供方評價選擇準則以及績效監視和再評價準則制定不適宜,尤其是繼續準入準則制定不充分。
- 組織需基于外部供方按組織要求提供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能力來確定并實施相應的評價選擇、績效監視及再評價準則。
- 制定準則時必須從組織的需求出發,確保按時交付和質量水平,以滿足生產計劃和合同要求,避免引起顧客不滿。
3. 合格供方名錄動態管理問題
- 許多單位在合格供方名錄的動態管理上存在問題,表現為名錄更新不及時,不能有效反映供方當前能力。
- 根據AS9100標準的要求,合格供方名錄應進行動態管理,否則可能導致依據過時,影響供應商選擇和采購決策。
- 動態管理應定期(如每季度或每月)對供應商進行績效監視和再評價,根據其是否符合組織要求采取糾正措施或剔除不合格供應商。
4. 產品與供應商分類控制問題
- 實施8.4.2條款過程中,部分企業在產品和供應商分類控制方面存在不足。
- 標準要求根據外部供方實施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分類控制,即供方質量控制能力強弱決定了對其控制力度的大小。
- 提出了一種分類控制的實例:A類供應商具備國家認證資質,適合承擔試驗外包;B類供應商有軍代表監管且通過相關資格認證,可用于重要產品的采購;C類供應商雖無軍代表監管但通過國標認證,適用于一般產品的采購和外包。
總結來說,本節課著重討論了GJB 9001C標準在采購過程控制方面的具體實踐難題,并給出了具體的改進方向和實施策略,包括合理設定評價準則、強化合格供方名錄動態管理機制,以及科學劃分產品和供應商類別以實現精細化管理。
問題解決
本課主要針對GJB 9001C標準在實施過程中,關于供應商管理和采購過程控制(8.4條款)的常見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策略。
問題總結:
1. 評價選擇與績效監視準則不適宜
- 在對供方進行評價選擇、績效監視和再評價時,部分組織制定的準入及繼續準入準則不合理或過于籠統,未充分考慮組織的具體要求。
- 解決方法:應依據外部供方按照組織特定要求提供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能力來建立評價選擇準則。在制定績效監視和再評價準則時,既要關注質量水平,也要重視交付進度等關鍵因素,確保符合組織生產計劃和合同要求,避免引發顧客不滿。
2. 合格供方名錄動態管理不足
- 許多單位在合格供方名錄管理上存在靜態化傾向,更新不及時,無法有效反映供應商的實時能力。
- 解決策略:遵循AS9100標準的要求,進行合格供方名錄的動態管理,定期對供應商進行績效評價和再評價,如每季度或每月進行一次,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名錄,對于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采取糾正措施或從名錄中剔除。
3. 產品和供應商分類控制的問題
- 部分企業在實施8.4.2條款時,在對外部供方及其輸出產品的分類控制上存在問題,沒有充分利用供方控制有效性的原則進行差異化管理。
- 解決辦法:基于外部供方的質量控制有效性進行分類控制,例如區分A類、B類、C類供應商并分別設定不同的管理要求,如A類供應商需具備國家認證資格,可承擔重要任務;B類供應商需有軍代表監管且通過相關資質認證;C類供應商雖無軍代表監管但已通過國標認證,適用于一般性采購外包需求。
綜上所述,要解決這些問題,企業應當結合實際業務特點細化評價選擇和績效監視準則,加強合格供方名錄的實時更新與動態管理,同時根據供應商質量控制能力科學合理地劃分供應商類別,實現精細化管理。
微課答案
1.標準要求組織應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能力,確定并實施外部供方的評價、選擇、績效監視以及再評價的準則。其中,按照要求是指( 組織 )的要求,包括對質量、( 成本 )和( 進度 )方面的要求;
2.在合格供方名錄外選擇外部供方時,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活動,一般稱之為( 例外采購 )活動;
3.在標準中提到的“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的用語,也可按照習慣稱之為( 采購和外包 )過程/活動;
4.合格供方名錄應適時更新,進行( 動態 )管理;
5.組織應對產品和( 供應商 )均進行分類控制。
參考資料
8.4 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的控制
8.4.1 總則
組織應確保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符合要求。
在下列情況下,組織應確定對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實施的控制:
a) 外部供方的產品和服務將構成組織自身的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
b) 外部供方代表組織直接將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顧客;
c) 組織決定由外部供方提供過程或部分過程。
組織應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能力,確定并實施外部供方的評價、選擇、績效監視以及再評價的準則。對于這些活動和由評價引發的任何必要的措施,組織應保留成文信息。
組織應根據評價的結果編制合格供方名錄,作為選擇外部供方和采購的依據。在合格供方名錄外選擇外部供方時,應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組織應要求外部供方對其直接和次級外部供方采取適當的控制,以確保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滿足要求。
組織應邀請顧客參加其關注的外部供方評價和選擇。
選擇、評價外部供方時,應確保有效地識別并控制風險(見8.1)。
注:合格供方名錄應明確外部供方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的范圍。
[理解要點]1.“8.4 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的控制”規定了采購和外包過程及其產品和服務控制的對象,對外部供方選擇、評價、績效監視的要求,以及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的驗收要求。
2.進一步明確了控制的對象和范圍,并增加了建立對外部供方績效進行監視的準則及實施監視的要求。
3.“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是由外部供方實現的,外部供方即組織以外的供方,既包括通常所指的承擔組織采購、外包的產品和服務的供方,也包括承擔組織的部分產品和服務過程的顧客或與組織在一個系統(如集團公司)內的平行子公司等。包括:
(1)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將構成組織自身產品和服務的一部分,如組織從外部供方采購的原材料、元器件等。
(2)外部供方代表組織直接將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顧客。例如某公司設計并委托供方生產的飛機牽引架,直接由供方交給使用單位等。
(3)組織決定由外部供方提供過程或過程的一部分,如委托設計、外協加工、委托驗證等。
4.制定有的評價、選擇、績效監視以及再評價的準則。選擇、評價外部供方并監視其績效。保留評價、選擇、績效監視、再評價以及所引起的任何必要措施的成文信息。
5.對于臨時動議或不在合格供方名單內選擇外部供方,應有具體的規定,并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方可選擇外部供方。
6. 組織在對其外部供方進行有效控制的同時,還應當要求組織的外部供方對其直接和次級外部供方進行適當控制,對武器裝備,根據評價結果編制合格供方名錄。
7.組織應邀請顧客參加顧客參加其關注的外部供方的評價和選擇。在選擇和評價外部供方時,應確保有效地識別并控制風險。
[審核關注要點及方法]1.審核應關注組織是否確定了外部提供的過程、產品和服務;
2.審核關注確定和實施外部供方的評價、選擇、績效監視以及再評價的準則,以突出重點實施控制。是否提供按照準則實施及采取措施的證據;
3.編制合格供方名錄,進行風險識別和控制的證據。
4.保留相關活動和由評價引發的任何措施的成文信息,如供方選擇評價報告表、合格供方名錄、外包過程評審表等。
5.是否邀請顧客參加對供方的評價和選擇并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