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關于團體標準相關問題
提問
1.請問團體標準是否可作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依據?2.團體標準是否可作為食品的標示執行標準?
回答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條件請咨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企業執行團體標準的,應當取得團體標準組織許可,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包括食品安全指標和質量技術指標等有效內容的團體標準文本,企業應對所使用標準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對標準實施的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問題2:關于企業標準只公開備案,不公開企標文本的問題
提問
關于企業標準只公開備案,不公開企標具體文本的情況,獲取企標文本的唯一途徑就只有跟生產企業索要,但不是所有的生產企業都愿意配合,對這不標準化法只是鼓勵企業公開,并未強制,導致對企標產品的監管困難。建議:如果只公開備案表,那是否可以明確規定,嚴于國家標準的項目都必須同時體現在備案表上,這樣即使沒有企標文本,其余項目都可以按國家標準去判定。回答 企業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執行的是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應該公開相應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包含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相應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有效內容的企業標準文本。使用團體標準或者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由獲授權生產企業按要求公開相應標準的編號、名稱和發布的標準全文,標準內容應包含有產品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以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有效的技術要求。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問題3:舊版企業標準是否可以再用?
提問
新版企業標準更新后,舊版企業標準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產品如果繼續執行舊版的企業標準,是否會不符合相關規定?回答
企業標準更新后,如果之前的企業標準沒有廢止,以及沒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等情況的,可以繼續執行。企業應當依據標準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企業應當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標準。企業未依據《標準化法》等的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問題4:關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的提問
提問
對于《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最后一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理解我們有一些疑問,請幫助解答澄清:
如何界定本辦法中此處提到的“技術要求”?我們查閱了《GB/T 20001.10 -2014 標準編寫規則 第10部分:產品標準》,其中“第6.5條 技術要求”中所描述的內容(如產品特性、量化特性的極限值、特性值驗證方法等),是否就可以理解為本辦法中所指的“技術要求”?而GB/T 20001中所列的其他要素,如術語和定義、分類、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儲運、標志標識等都不屬于本辦法所指的“技術要求”?
2. 在上述“技術要求”的范疇界定清楚后。對本項表述我們有兩種理解:
2.1本項表述僅是為了強調企業需要滿足其所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但并不意味著其他“非技術要求”就不需要滿足,即企業仍然需要滿足其所公開標準中的所有條款。
2.2企業僅需要滿足其公開執行標準中的“技術要求”,其他“非技術要求”可以不滿足。
以上哪種理解是正確的,或者有其他的正確理解?
回答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 第四款 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這里的“技術要求”是指企業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視為公開承諾,企業除了滿足所公開標準中的技術要求,還應當滿足其公開標準中的相應條款。回復部門: 標準創新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