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強制性國家標準過渡期實施咨詢
問:
您好,對于在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日期前按前一版標準生產的產品,在標準正式實施后如何處理,是否仍可在市場上進行銷售流通?
答:
按照《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提到的強制性標準指的是現行有效的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廢止。也就是說,新強制性標準實施后,意味著原強制性標準就廢止了,不再是現行有效標準。新發布的強制性標準都給予了一定的實施過渡期,之所以設定過渡期,既是為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順利過渡到生產(或提供)滿足新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留出時間,也是為消化已經上市的產品留出時間。因此,新強制性標準實施后,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再生產、銷售、進口。新的強制性標準發布后,即可按照新標準執行。
回復部門:標準技術管理司
時間: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