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推動運用政府采購、招投標、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手段,促進標準實施,建立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抽查制度。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深化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的監督工作,提高標準實施效益,充分發揮標準基礎性、引領性作用,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shifutao@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郵政編碼: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5月13日。
附件: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
2024年4月13日
關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深化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的監督工作,更好發揮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基礎性、引領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中全會精神,大力實施標準化戰略,加快構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通過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的監督,優化標準化治理結構,增強標準化治理效能,推動標準化發展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標準支撐。力爭到“十四五”末,初步建立覆蓋標準制定實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監督和糾錯機制,實現標準制定、實施、信息反饋和復審修訂的閉環管理,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得到切實提高,標準實施效益充分顯現,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效能顯著增強。
二、重點任務(一)加強政府頒布標準制定過程的監督。堅持以監督強管理,加大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過程的監督力度,防止利益輸送以及借機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提升標準制定的規范性、科學性、公正性、時效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分別加強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立項監督,嚴格標準立項評估,加大標準可行性和適用性論證,強化立項意見建議協調處置,提高標準立項的規范性。加強標準起草監督,嚴格落實對標準技術要求、試驗檢驗方法開展驗證的要求,加強標準草案意見征求和意見處理,提高標準起草科學性。加強標準技術審查的監督,完善申訴、協調機制,保證標準制定的公正性。加強標準制定各環節時間進度的監督,加快各環節銜接,提高標準制定的時效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強化國家標準復審及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編號、復審、備案情況的監督抽查,對未按規定編號、備案拒不整改的,撤銷相關標準編號,或責成相關主管部門公告廢止未備案標準。
(二)加大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監督力度。強制性國家標準是技術法規,必須嚴格實施和監督。強制性國家標準提出部門按照“誰需要,誰提出”“誰組織起草,誰推廣實施”原則,認真落實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宣貫推廣責任。法律法規明確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管理部門,嚴格落實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宣貫和實施監督檢查責任,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行為予以查處,確保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到位。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加大強制性國家標準文本公開的監督力度,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處置監測評估和投訴舉報反映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問題。進一步健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常態化開展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工作,發布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
(三)督促推進推薦性標準的宣貫推廣。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公開情況的監督檢查,在符合版權要求的前提下,保障標準實施主體及時獲取相關標準信息。
督促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依照法定職責組織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宣貫和推廣工作,推動運用政府采購、招投標、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手段,促進標準實施。加強標準化試點示范監督,著力破解“重申報、輕建設”問題,提高試點示范項目質量和效益。注重通過標準實施監督追溯標準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優化標準制定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利用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市場公平競爭行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四)加強市場自主制定標準制定和實施行為的監督。推進實施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優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監督抽查工作機制,加強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積極通過監督舉報線索對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侵犯知識產權、利用署名權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團體標準組織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推動企業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其執行的標準,對未按要求公開其執行標準的企業,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對已公開執行標準的企業,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不符合標準的由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責進行監督管理。加強企業標準“領跑者”工作監督,對冒用企業標準“領跑者”稱號以及產品和服務未達到企業公開的領跑標準水平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加強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工作規范引導。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約束性、績效性、激勵性相結合的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對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簡稱對口單位)的考核評估。開展對口單位組建國內技術對口工作組、組織研提國際標準投票意見、國際標準投票率、重要國際標準識別、廣泛征集專家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等工作職責落實情況的監督。針對對口單位審核報批國際標準提案效率、組織中國代表團參加國際會議等方面工作進行監督,提升對口單位工作規范性。
(六)強化標準制定和實施監督后處理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標準制定和實施監督中發現的標準老化滯后、交叉重復或超范圍制定等情況的處理力度。對不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產業政策或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及時修訂或廢止。加強協調溝通,推進交叉重復標準的修訂調整,提高標準的協調兼容性。組織對超范圍制定標準的監督抽查,及時修訂或廢止。團體標準制定和實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應當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未經同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商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并公示。
三、工作舉措(七)建立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抽查制度。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標準制定和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抽查制度,制定年度抽查計劃,組織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團體標準組織、標準審評機構、國際標準組織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承擔單位、企業以及標準制定、實施相關單位的標準制定、實施有關材料、網站內容、標準文本等進行監督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對標準相關技術要求進行驗證。
鼓勵依托國家標準驗證點開展監督抽查中的技術驗證,沒有國家標準驗證點的領域,可依托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或者其他獲得資質認定、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技術驗證。(八)加快構建全國標準實施監測網。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全國標準實施監測,
以標準科研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以及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承擔單位等為重點,建設一批標準實施監測點,構建全國標準實施監測網,定期采集標準實施數據,分析標準實施狀況,為標準監督提供數據支撐。探索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有效實施率監測分析,發布各類標準實施情況報告,促進各類標準管理。定期圍繞國家重大部署,開展重點領域標準實施情況監測,及時發現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推進相關工作提供依據。
(九)強化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完善國家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機制,建立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實施信息反饋渠道,廣泛收集標準實施情況、意見和建議,促進標準實施方與標準制定方的信息溝通聯系。建立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執法、監管部門共享標準信息通道,及時將執法和監管中發現的標準問題反饋標準制定單位。完善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問題處理制度,強化標準實施反饋信息的處置回應監督,對標準實施反饋的問題不處理、不回復的情況加強督促通報,提高標準實施反饋信息處置滿意度。
(十)扎實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估。進一步建立健全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及時掌握標準實施情況。各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所歸口的標準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工作,團體標準組織對所發布的團體標準開展實施效果評估,將評估結果應用于標準復審修訂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承擔單位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支持開展標準實施效果第三方評估,促進相關標準實施和改進。組織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估范例推廣工作,推出一批標準實施典型范例,總結一批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方法,培養一批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機構。探索建立標準實施效果評估通則和評估方法體系,推動評估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四、組織保障(十一)加強對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全國標準制定和實施監督工作,組織對國家標準制定和宣貫推廣工作的監督檢查,開展對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監督抽查,組織開展對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領域行業標準制定監督工作,對本領域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貫推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地方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情況監督檢查,對本轄區國家標準的宣貫推廣工作進行監督,會同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工作,加強本轄區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二)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優化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投訴舉報功能,根據投訴舉報情況開展監督調查。鼓勵各地、各部門探索建立標準社會監督員制度,建設標準社會監督員隊伍,為開展標準監督提供信息、技術、咨詢支撐。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消費者對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作用,鼓勵開展標準制定滿意度和標準實施有效性第三方測評。
(十三)持續強化市場自主制定標準制定主體的自我監督。團體標準組織加強標準內容先進性、程序規范性的自我監督。企業加強標準自我聲明公開自查自糾,嚴格執行公開標準。鼓勵有關主體向相關主管部門報送自我監督情況,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作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的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宣傳引導,將標準制定與實施監督工作納入質量工作考核體系,依法做好標準實施與監督工作經費保障。根據本地方、本部門實際情況,探索健全標準監督方法和工具,明確工作重點,細化工作舉措,確保取得實效。
來源: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轉自:質量與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