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標是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簡稱,是指將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我國標準并貫徹實施。我國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程度,分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種。一致性程度為“等同”的國家標準化文件兼有3種情況:文本結構相同,技術內容相同,最小限度的編輯性改動。1.對“文本結構相同”的理解國家標準化文件應與ISO/IEC標準化文件的層次、要素、附錄、圖和表的位置和排列順序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存在一種特殊情況。由于部分ISO/IEC標準化文件沒有“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在以這類文件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化文件時,按GB/T1.1—2020的規定應設置這兩章,會導致章條編號順延,這種調整屬于允許的結構調整,一致性程度仍為“等同”。2.對“技術內容相同”的理解國家標準化文件中規范性要素的條款與ISO/IEC標準化文件的應相同,既不應增加、更改或者刪除這些條款,也不應更改條款類型(如更改能愿動詞)。如果增加、更改或者刪除某些特性或特性值,或者將條款類型由要求型更改為推薦型(即能愿動詞由“應”改為“宜”),一致性程度就不是“等同”了。3.對“最小限度的編輯性改動”的理解最小限度的編輯性改動只包含下列11項改動,除此之外的改動都會影響一致性程度的判定。(1)改變標準化文件名稱為確保現有國家標準化文件體系的連續性和完整性,當ISO/IEC標準化文件的名稱與擬納入的系列或分部分的國家標準化文件的名稱不一致時,可以改變標準化文件名稱。(2)納入ISO/IEC標準化文件修正案和/或技術勘誤的內容為了保持標準化文件的完整性,需要將ISO/IEC標準化文件后續的修正案和/或技術勘誤內容納入國家標準化文件中。(3)增加附加信息和資料性附錄附加信息和資料性附錄不是應用標準化文件所必不可少的。增加ISO/IEC標準化文件中未包括的附加信息和資料性附錄,一致性程度仍為“等同”。(4)用小數符號“.”代替“,”在ISO/IEC標準化文件中表示小數時,通常使用符號“,”,但在我國標準化文件中表示小數時,要求使用符號“.”。因此,在國家標準化文件中表示小數時,用小數符號“.”。(5)改正印刷錯誤印刷錯誤是指ISO/IEC標準化文件出版印刷過程中發生的錯誤,例如拼寫導致的內容錯誤、章條順序編號錯誤等。在以ISO/IEC標準化文件為基礎起草國家標準化文件時,如果發現這類印刷錯誤,且ISO、IEC尚未發布相關勘誤,應進行相應的更正。(6)刪除多語種出版的ISO/IEC標準化文件版本中某些語種ISO/IEC標準化文件可能以多種語言發布。對于我國,可以僅保留一種語言版本(如英文),刪除其他語言版本。(7)用“本文件”代替ISO/IEC標準化文件提及自身時的表述部分ISO/IEC標準化文件在提及自身的時候有可能使用的是“本國際標準”。按照GB/T1.1一2020的規定,國家標準化文件提及自身的時候用“本文件”。因此,用“本文件”代替“本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仍為“等同”。(8)刪除ISO/IEC標準化文件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ISO/IEC標準化文件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為資料性要素,其編寫規則和格式與GB/T1.1一2020的規定不同,重新編寫這些要素,一致性程度仍為“等同”。(9)要素“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文件清單的變化“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文件清單來源于標準化文件中規范性引用的文件。文件清單本身屬于資料性要素,其變化不影響一致性程度的判定。影響一致性程度判定的是規范性要素中規范性引用的文件。當規范性引用的文件發生變化時,如果技術內容沒有發生變化,那么一致性程度仍為“等同”;如果技術內容發生變化,那么一致性程度就不是“等同”了。(10)要素“術語和定義”中注的更改GB/T1.1一2020與ISO/IEC導則第2部分對“術語和定義”中注的編寫規則有所不同。GB/T1.1—2020規定“術語和義”的“注”不應包含要求或指示型條款,也不應包含推薦或允許型條款,最好表述為對事實的陳述。為了符合GB/T1.1一2020的規定,以ISO/IEC標準化文件為基礎起草的國家標準化文件可能會更改注的內容。由于注的內容屬于附加信息,這種更改不影響判定一致性程度為“等同”。(11)要素“參考文獻”中文件清單的變化“參考文獻”中的文件清單來源于標準化文件中資料性引用的文件。文件清單本身屬于資料性要素,其變化不影響一致性程度的判定。影響一致性程度判定的是資料性引用的文件。如果資料性引用文件中被引用的內容發生了最小限度編輯性改動外的任何改變,一致性程度就不是“等同”了。
內容來源:標準化研究會公眾號
轉自:西安融軍通用標準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