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設置國家質量獎的工作,國家質檢總局提出了國家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質量獎是政府獎勵,授予國內產品質量管理方面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并已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法人,是企業在質量管理領域的最高榮譽。國家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獲獎企業總數為六個,其中,小企業一個。可以少額或空缺。國家質量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公正、公平、公開;企業自愿申請;評審、監督、決定相分離的原則。
設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的國家質量獎勵委員會負責組織工作。國家質量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質量獎評審專家庫范圍內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人員組成質量獎評審監督委員會。
企業可以通過推薦機構或自薦,向國家質量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申報國家質量獎。申報國家質量獎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 有明確的質量戰略方針,有健全的質量管理、質量責任、質量教育制度,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相關記錄真實、完整。
2. 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的理論和方法,并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取得實際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3. 掌握產品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節能減排及經營業績處于國內同行業領先地位。
4. 近五年未發生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等重大事故,在國家或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5. 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國家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評審標準。獲獎企業在獲獎后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國家質量獎。國家質量獎的推薦、評審、監督、決定機構(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國家質量獎評獎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相關所需經費通過向國家財政申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