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能源局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做出調整,旨在提高我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取消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國產裝備尚不能完全滿足需求,仍需進口的,作為過渡措施,經嚴格審核,以逐步降低優惠幅度、縮小免稅范圍的方式,在一定限期內繼續給予進口優惠政策。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重大技術裝備而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執行。
三、企業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請繼續享受有關先征后退進口稅收政策的,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及有關專項進口稅收政策的規定,最遲應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級財政部門應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將申請文件匯總報財政部。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在獲得退稅確認書之日起半年內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規定的相關程序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在通知所附的《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中,大型清潔高效發電裝備、特高壓輸變電設備、大型石化設備、大型煤化工設備、大型冶金成套設備、大型煤炭綜合設備等能源裝備產品均列在其中。